第八卷 期間、送達和訴訟費用 第一章 期間
行政訴訟中的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進行訴訟活動,依法應當遵守的時間期限。期間既可以由行政訴訟法規定,也可以在行政法規、其他法規中有關行政訴訟的部分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批複、補充規定、意見等法律文件中規定。
1、期間的分類
根據期間形成的原因和依據,可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1)法定期間。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這種期間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可分為二種:
①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期間。例如《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②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間。例如《專利法》規定: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依職權對進行某種訴訟行為所指定的期間。行政訴訟法對此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卻運用十分廣泛。例如,人民法院根據需要限定當事人履行判決、裁定的期限。這裏要特別強調人民法院使用指定期限時,一定要嚴肅、認真。
2、期間的計算
行政訴訟的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其具體計算方法是:
(1)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如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的當天,不算在十日內。
(2)期間以月計算的,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計算的不分平年、閏年。期間屆滿的日期應當是最後一月的最後一天。例如,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果提起訴訟的公民是1984年2月28日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他提起訴訟屆滿的日期應當是1994年5月31日。
(3)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即最後一日不能算在期間內,將節假日扣除。例如,如果1995年5月1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但"五一"是節日,按國家規定放假一天,即5月2日才是期間屆滿的日期。值得注意的是,節假日不是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而是在期間中間的,不予扣除。例如,如果1994年10月5日是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盡管中間因國慶節放假三天,但並不能將期間屆滿的日期推遲到10月8日,而仍是10月5日。
(4)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所謂在途時間就是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路途所花費的時間。
(5)訴訟文書在期間屆滿前交郵的而在屆滿後收到的,不算過期。如何認定是期間屆滿前交郵的,應以郵局的郵戳為證。例如,如果6月5日為當事人起訴期間屆滿日,當事人隻要在6月5日這一天將起訴書交付郵局送達的,不管人民法院何時收到起訴書,都是符合起訴期間規定的。
3、期間的耽誤及其處理
期間的耽誤是指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因主、客觀原因而遲誤了訴訟期間,沒有在期間內完成應當完成的某訴訟行為。《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天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所謂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是指不是出於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在當時的情況下當事人既無法預測也無法防止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水災等自然災害,以及當事人被非法關押等。當事人要申請延長訴訟期間,必須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提出,超過這個期限,就喪失了申請延長訴訟期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