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卷 執行程序 第六章 執行阻卻
人民法院一旦開始執行,一般應當一直進行下去,直至結束。但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某些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在客觀上暫時不能進行或根本無法進行,這種狀態就稱執行阻卻。人民法院對發生的特殊情況,要進行具體分析,依法作出正確處理。
1、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必須暫時結束,待特殊情況消失後,再恢複執行。
行政訴訟中應當中止執行的情況主要有:
(1)申請人(行政管理相對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3)被執行人短期內沒有償付能力,可申請中止執行,待其經濟狀況好轉後,再繼續執行;
(4)在執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是公民,其死亡後需等其繼承人繼承其權利承擔義務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如執行人下落不明。
執行中如出現上述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麵形式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當事人依法不準上訴。中止執行是因出現上述特殊情況而暫停執行,不是永遠不能執行。一旦特殊情況消失,人民法院必須立即恢複執行程序,權利人也可申請恢複執行。
2、執行終結
執行終結指執行程序開始以後,遇到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工作無法或根本沒必要繼續下去,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今後永不恢複。執行終結主要有以下情況:
(1)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執行程序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為依據的,失去了這個依據,執行活動就無法繼續進行下去。
(2)申請人撤銷申請。
人民法院開始執行程序一般是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後,如果申請人撤銷申請,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準許並終結執行。
(3)權利人死亡,無人繼承其權利。
(4)因行政處罰發生的義務,隻能由受處罰人即被執行人自行承擔,如果他死亡了,又沒有遺產可供執行,執行活動就無法進行下去。
(5)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況。
人民法院終結執行的,應當製作裁定書,裁定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效力,不允許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