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卷 危險物品管理
序
公安機關列管的危險物品,主要是指那些對治安有一定的危險性,對社會有一定的危害性,具有引起生命肌體的重大損害或死亡,造成物質財富的毀滅,導致人們心理恐懼的物品;同時又是人類社會生產、科學實驗不可缺少的物品。
第一章 危險物品的分類
1槍支彈藥
公安機關列管的是非軍事係統的槍支,主要有: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和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和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等。槍彈可分為手槍子彈、衝鋒槍子彈、步槍子彈、獵槍子彈(多為散彈)。
2特種刀具
由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製的刀具有:匕首、三棱刀、帶有自動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3爆炸物品
由公安機關所實施治安管理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軍事用的爆炸物品,主要分為三類。
(1)爆破器材: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係統、起爆藥和爆破劑。
(2)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
(3)公安部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4有毒物品
有毒物品指某種物質小劑量進入人或動物肌體以後,通過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能破壞機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礙、組織損傷、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有毒物品按其使用的範圍分類,可分為:工業用毒品如氰化物;農業用毒品如有機磷農藥;醫藥衛生用毒品如可卡因等。按毒理作用分類可分為:麻醉性毒品如乙醚;腐蝕性毒品如強酸;窒息性毒品如一氧化碳;依賴性毒品如鴉片等。
5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物品一般呈固體、液體、粉末、結晶和氣體等物理狀態。放射性同位素一般放射出α、β、γ三種射線,對人體危害很大。
第二章 槍支彈藥管理
槍支管理是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1981年4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從維護社會治安出發,對槍支彈藥的管理作了係統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嚴肅槍支的佩帶和配置。規定了可以配帶槍支的人員、可以配置公用槍的單位。可以佩帶及配置其他槍支的單位、人員。
2嚴肅槍支的製造、購買的管理,規定了槍支的製造、修理、裝配以及購買的程序、要求和所需手續。
3嚴肅槍支的使用和保管。
4槍支進出口的管理。公安部《關於加強槍支進出口管理的通知》對此作了專門規定。
5建立槍彈痕跡檔案和做好槍彈收繳工作。
6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處罰。
凡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幾種處罰。
(1)紀律處分。即對雖然違反規定,但未構成嚴重後果的,可由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
(2)治安處罰。對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依據刑法第112條,第163條的規定,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刀具管理
對特種刀具進行管理主要是作好以下工作:
1實行定點生產、銷售。凡生產、銷售特種刀具的,須經有關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批準。
2憑證購買、佩帶。
3建立嚴格使用、保管製度。
4加強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製造、銷售和販賣匕首等特種刀具。嚴禁非法攜帶特種刀具進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違反管製刀具管理法規的處罰
(1)非法製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製範圍內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其刀具,並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有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則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爆炸物品管理
爆炸物品是指具有強烈爆炸性能,受到高熱、摩擦、撞擊、震動等外來因素的作用,或與其他相抵觸的物質接觸,瞬間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在極短時間內產生大量氣體和放出熱量,從而引起爆炸的物品。爆炸物品爆炸時具有爆炸傳導速度快、爆炸反應時間短、爆炸產生威力大三個特點。加強對爆炸物品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