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 民事判決?(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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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於錯侵他人生命權利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方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多項規定,在對原告的診療養護過程中,忽視了安全狀況和異常狀況,並放縱刑事追責人婁某多次侵害蕭子衿女士的健康權利,經堅定已構成醫療三級甲等事故(不完全失語,昏迷,腦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同時神經係統係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雙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造成輕微損傷:1.2dbhl分貝)

本院依照《中華(防)人民(和)共和(諧)國民法通則》、《醫療事故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方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被治療人蕭子衿女士及其家屬相關賠償費用七十餘萬元。

二、若被告方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未按判決判決期間履行賠償義務,應當依照《中華(防)人們(和)共和(諧)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三、被告方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違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在衛生監督、器械、治療層麵存在多種重大問題,相應追責過程將後續進行。

案件受理費用3450元,鑒定費2500元(原告已預交),合計人民幣5950元,被告方南京市西坰高級療養院應當全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各一份,上訴與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用3450元,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處理。)

……

有句話怎麼說的?

人在做,天在看!

然而事情似乎都按照我所預想的軌跡發展著,那個可惡的婁應峰和那所療養院,就這麼完了?拜托,到底發生了什麼啊?

在潭小可的幫助下,我見到了據說是蕭子衿死黨的劉佳,不僅了解到了眼前這個跳脫的幾乎壓大魔王一頭的丫頭,是“程藝偽裝成蕭子衿”事件的參與人之一,而且這丫頭的舅舅,就是判決書中提到的律師事務所的劉尚,也是這丫頭幫忙介紹來的。

“要不是小可找我,姑奶奶我還真不知道蕭妹妹遭遇了這麼大的危險。”

眼前這個名叫劉佳的女孩兒紮著一個可愛的丸子頭,坐在桌子對麵將那杯橙汁吸的吱吱響。

這個突然跳出來的姑娘讓我有了滿腹的疑惑,莫名其妙的接到一通電話,莫名其妙的在一張訴狀書上填了自己的名字,又莫名其妙的被拉去聽了一場判決,莫名其妙的看了被告席那個一臉愁容的胖子半天,這一遭下來,蕭子衿的麻煩就這麼解決了?!

開玩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