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伊斯蘭銀行(1)(1 / 3)

1.1實用伊斯蘭銀行業

《古蘭經》明確規定,禁止利息(riba)是伊斯蘭國家的責任。例如,巴基斯坦在1973年《憲法》中:第227條規定,所有現存法律都應與《古蘭經》和“聖訓”中的規定一致;第31條規定,應根據伊斯蘭教的基本原則和概念,逐步采取措施來指導穆斯林公民(個人和群體)的生活;第37條的政策性原則中規定,在全國範圍內盡快禁止利息。對於禁止包括各種形式的利息這一觀點,各教法派別意見一致。

不幸的是,巴基斯坦獨立的前30年裏並沒有注意到應禁止利息。直到1977年9月29日,禁止利息的工作才剛剛開始,穆罕默德·齊亞哈克(Muhammad Zia-ul-Haq)將軍讓伊斯蘭意識形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無利息經濟進行規劃。後來在伊斯蘭曆1399年的第12個賴比爾·敖外魯月(Rabi-ul-Awwal),為禁止利息設定了三年期限。總統自始至終關注委員會的工作及具體建議的實施。政府已踐行委員會報告,引入天課稅(Zakah)和什一稅(Ushr),並提出過渡建議,在國家投資信托公司、巴基斯坦投資公司和住宅金融公司的經營中禁止利息。

為了尋找國家經濟中禁止利息的方式及方法,根據“聖訓”重建國家經濟金融體係,委員會於1977年11月成立由經濟學家和銀行家組成的專家小組。該小組於1980年2月向委員會提交了報告。之後,委員會召開數次會議,對報告進行了商議。在商議過程中,委員會修改了報告中的一些建議,以與伊斯蘭教法一致。1980年6月15日,委員會在卡拉奇召開會議,一致通過了報告。

這個報告是經濟學家、銀行專家和伊斯蘭教法學家共同努力的結果。現在,委員會已向公眾公布了該報告,謙遜地期待大家的意見。

除導言外,該報告共分五部分,結語和建議附在文末。導言部分討論了伊斯蘭教法禁止利息的本質和理論基礎。第一部分以“論題、問題與對策”為題,全麵討論了應用盈虧共擔機製的實際想法,利息的替代手段及確保新機製成功的保護措施。第二部分詳細討論了在商業銀行中禁止利息的機製。在這一部分重新定位商業銀行為工業、農業、商業、建築業、運輸業等其他行業融資時禁止利息的指導方針。委員會就銀行存款提出了替代機製。在過渡階段,儲蓄與定存將不再獲得定期收益,而是可變收益。第三部分討論了在專業金融機構禁止利息的方式方法。第四部分討論了無利息經濟下的中央銀行與貨幣政策。在無利息機製中,為了影響生產資源分配,報告建議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金融幫助時,國家銀行有權確定並改變利潤分成比率。報告最後一部分指出禁止利息後,政府將不能在利息的基礎上從金融機構或公眾那裏借款。借款要求將主要由國家銀行在無息基礎上確定。但是,必須確保中央銀行流入經濟運行的資金保持在一定的安全限度內。政府將暫時基於利息從外國借款。

委員會建議,應努力減少對外援的依賴,特別是以利息為基礎的外援。另外,還應努力加強與伊斯蘭國家的經濟合作,以促進基於盈虧共擔或無息資金流動。有了國家間逐漸增多的經濟合作,隨著時間的推移,過去隻對非伊斯蘭國家援助的國家和國際金融機構,可能轉而在伊斯蘭教法基礎上援助伊斯蘭國家。

委員會還建議,政府應根據委員會在1980年12月底提出的建議製定詳細計劃,向無息機製轉變。同時,為實現經濟轉變應建立研究機構,對銀行立法與其他立法方麵施加影響。報告呼籲立即采取行動,使銀行從業人員熟悉新的融資模式,並動員他們充滿熱情地采用新機製。報告希望巴基斯坦政府采納委員會報告的建議,從國家一攬子政策中禁止利息,並盡快實施。

委員會指出,伊斯蘭經濟體製中替代利息的理想手段是盈虧共擔和不限時間的無息貸款(qard e-hasanah)。然而,考慮到在某些領域應用盈虧共擔機製可能會有困難,委員會同意專家小組的建議,在無息銀行運作中可采用其他手段,如租賃、分期付款、延期支付、投資拍賣或在正常收益率的基礎上,明確規定適當調整實際經營成果進行融資等形式。須警惕,這些替代手段可能會誤用,從而為利息開後門。委員會敦促采納基本方針,確保一定時期後,用盈虧共擔和不限時間的無息貸款來逐步取代替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