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為確保新銀行機製的成功實施,委員會強調政府應重新全麵評估稅收係統,更要特別注重收入所得稅收係統的大幅簡化。委員會在提交有關天課稅的報告時強調了這一點。報告指出隻要稅收係統沒有簡化,不易於操作,就不可能恰當地收取天課稅。但甚為遺憾的是,委員會的建議並未得到實施。委員會此次提交的報告再次表達了這方麵的擔憂,因為收入所得稅的全麵改革是無利息銀行機製成功的必要條件。新機製下,銀行收益將大部分取決於得到金融援助企業的利潤。現存收入稅體製下,企業常常掩蓋利潤,做多套賬。如果這樣,銀行無權享有利潤分成,進而影響銀行收益。
4.在無息銀行機製的操作層麵,委員會認為必須認識到在伊斯蘭經濟係統下,替代利息的理想方式是盈虧共擔或無息貸款,即不收取大於或超過主要賬戶上的借貸。雖然報告中的建議大部分仍基於盈虧共擔原則,但一些建議還提出了其他方法,如“租賃”、“分期付款購買”、“延期付款”、“投資拍賣”等。因為社會上普遍存在的道德標準問題,以利息純粹的形式實際操作盈虧共擔機製還麵臨一些困難。當然,委員會已經對這些替代手段做了必要的修正,以排除這些手段內在的利息因素。但需要指出的是,從伊斯蘭經濟係統的角度來看,雖然報告中特別指出替代手段具有無息因素,但這些手段隻是退而求其次的辦法。這些替代手段也許最後被誤用,為利息大開後門,從而產生惡果。因此有必要強調,在特定條件下,必須將替代手段控製在最小範圍內。將替代手段作為金融業通行的做法也是禁止的。所以委員會建議,應製定一個基本政策,隨著時間的推移,盈虧共擔和無息貸款將逐漸擴大,替代手段逐步退出。委員會認為,現在有兩個因素阻礙盈虧共擔原則的實施,即社會上普遍存在不道德的行為和無知。因此,如果要建立理想的伊斯蘭係統,需要消除這些因素。《古蘭經》和“聖訓”強調交易和獲取知識時須誠實公正。事實上,《古蘭經》特別告誡信徒,應記錄貸款交易以確保交易的公正性,這一點至關重要。
因此,我們必須為促進誠實,消除無知而竭盡全力。一旦社會上誠實之準則得到大幅度改善,文化普及社會,上述替代手段自然顯得多餘,金融機構也會完全在盈虧共擔和無息貸款的基礎上運作。
5.當今社會,銀行係統在經濟領域扮演重要的角色。為重塑伊斯蘭教法下的金融係統,有必要改變銀行運作的方方麵麵。現存法律——凡有關商品售賣、按揭、雇傭、租賃、代理、貸款、信托、合夥關係和盜用公款等——都應修訂以與伊斯蘭教法相符合。因此委員會建議,禁止利息開始的同時,也應同時修訂、重立上述法律。
1.2不同觀點
第一部分:《古蘭經》中明確禁止利息,這在所有伊斯蘭思想派別中意見一致。利息禁令這一術語代表所有類型和形式的利息。“聖訓”教導人們說話時回避利息禁令這一措辭,敦促不遵守“聖訓”的人們改正錯誤。伊斯蘭精神對利息是完全反對的,這一點須牢記。
《古蘭經》①中這樣寫道:
吃重利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樣,瘋瘋癲癲地站起來。這是因為他們說:“買賣恰像重利。”真主準許買賣,而禁止重利。奉到主的教訓後,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歸真主判決。再犯的人,是火獄的居民,他們將永居其中。真主褫奪重利,增加賑物。真主不喜愛一切孤恩的罪人。 (2:275~276)
同一章的278~279節寫道:
信道的人們啊!如果你們真是信士,那麼,你們當敬畏真主,當放棄餘欠的重利。如果你們不遵從,那麼,你們當知道真主和使者將對你們宣戰。如果你們悔罪,那麼,你們得收回你們的資本。你們不致虧枉別人,你們也不致受虧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