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經濟界最引入關注的事情,是國務院批複同意浙江溫州成為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這讓溫州再次成為了改革的新焦點。
在本輪改革開放中,溫州人是第一個吃金融創新這隻螃蟹的,早在1984年,方培林就創辦了建國後的第一家民間錢莊,當然它隻存活了一天。而隨後,溫州人轉入“地下”,從事各種遊走在政策邊緣的金融活動,從高利貸到炒房團、炒煤團到炒棉花團,民間資金的活躍引入矚目。這次中央把金融改革的試驗區放在溫州,既可見溫州的地位,又可見中央的決心。
不過,到具體的細節,卻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所謂試點,關鍵在兩個,一是試什麼,二是選什麼點。
先說試什麼。國務院批準溫州的報告內容很龐雜,主要任務有十二項,其中包括: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發展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研究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創新發展麵向小微企業和“三農”的金融產品與服務、培育發展地方資本市場、積極發展各類債券產品、鼓勵和支持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體係建設、加強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建立金融業綜合統計製度,加強監測預警和建立金融綜合改革風險防範機製。
仔細讀一下,這十二條非常的宏大,涵蓋了金融市場 化改革的很多方麵,而大多屬於原則性意見,比如,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發展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積極發展各類債券產品,等等。這些任務在之前的各類中央及部委文件中大多已經出現過,甚至有很多條,絕不是溫州一地可以“率先”試驗的。
譬如十二條中的、被不少人認為最有新意的第四條,“研究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探索建立規範便捷的直接投資渠道。”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變革突破點,是人民幣國際化和利率市場化的重要前哨性探索,然而,如果這個試點隻在溫州展開,那麼,會不會出現新的資金流向混亂?這些操作性難題,其實都需要進行認真的研究。 再譬如,十二條提出要“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製為村鎮銀行。”然而,要切實地展開這些試驗,在法律上必須先擬定《放貸人條例》和《金融機構破產暫行條例》,因為沒有這兩個法律,任何新的、民營性金融機構的探索,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在分析了中央給的“十二條”之後,我們再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到底溫州人想要的是什麼。
在國務院批複試驗區的文件之前,溫州市政府起草過一個《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其中提出了八個專項具體子方案,包括:創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股權投資業、做強股權營運中心、創辦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溫州銀行發展規劃、農村金融機構股份製改革、創建地方金融監管中心。 把國務院的十二條與溫州政府的八條相比較,就可以清晰地看出了差別:中央給的是麵粉,溫州要的是包子。“溫州八條”都非常的具體,細致到了創辦怎樣的公司或中心。溫州人其實很現實,他們要的是“牌證權”,想要跟三十多年前一樣,挖一個政策的窪地,把周邊的錢都引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