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以故意殺人罪起訴秦正業罪名不成立,第二次庭審結束後一個小時就宣判秦正業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立即執行。
我姐姐之所以能重新翻案,是因為找到了十幾年前想關的重大線索。
其一是亦木集團所有的送貨司機,其中四個老員工一致的承認秦正業當天送貨的路線本不應該經過四方鎮,而且裝車之前的工廠所在地,他們還曾善意提醒對方不要因為酗酒誤事。
他開錯了路線去四方鎮的事情實在是匪夷所思,之後稀裏糊塗的發生車禍就被他們當成了是酗酒造成的。
因為過去了太多年,嶽明霞留下的封口費的事情早已經沒有證據,所以這幾個老員工才大膽的承認了確實收受好處的行為,可是收受的時候並不知道這是用來掩蓋事實真相的好處費,隻當是嶽明霞安撫他們,以避免他們出庭作證時說錯話而受連帶責任。
其實他們是被心裏暗示了,盡管心底有很多疑慮,不過就案情調查過後本身沒有什麼突破口,所以三緘其口。
其二是發現我母親臨終前手握鋼筆的真實原因。英雄鋼筆是我父親與我母親結婚時外公贈送的結婚禮物,我母親從不離身,經過司法鑒定也沒有在鋼筆上發現其他的痕跡,不過她並不是要握著那隻鋼筆,手中攥著的,應該是亦木集團文具公司生產的繪圖格尺。
她被移動的位置距離案發當場最遠,又因為是數學老師,所以沒有人會注意她都丟失了什麼隨身文具物品,而她從自己手邊的文件袋裏取出鋼筆求生也十分不合理,所以她從手邊文件袋裏取出的是全鋼質地的繪圖格尺。
而凶手看到她彌留之際手握的格尺,以為她是要表達自己是被亦木集團的人所害,抽走了格尺的同時從她文件袋裏掏出鋼筆放到手心裏。
錯誤的現場痕跡誤導了警察和我們家屬很長時間,直到真的從鋼筆上發現了跟亦木集團的聯係,才想到她手中原本握著的可能是別的東西。
我外公送給母親的鋼筆並非隻有一隻,作為現場重要的證物,在結案之後返還給了家屬保存。
彌留之際掏出鋼筆思念家人是很合理的,但是前提是不做有罪推定。
不過倘或我母親手握的鋼筆有其他的含義,那麼事情就不那麼簡單了。鋼筆代表父親和外公,所以如果鋼筆意有所指,不是代表婚姻關係,就是代表數學研究成果。
從這個方向入手,我父親和姐姐又調查了三年的時間,研究了欒鴻濤所有的已發表文獻,在這之中,不僅是看文獻的問題,還從多方麵核實了欒鴻濤與我母親的關係。。。”
【有罪推定原則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的反麵觀點,無罪推定意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製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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