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與震驚部的戰鬥(3 / 3)

顧鯤:“對於沒成功的,我們要分情況。一種是沒有造成社會影響就收手了的,那個叫‘犯罪中止’嘛,而且是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中止。我們也要講人性,這種人就算了,完全不處罰。

但是,如果這個中止犯其實另有圖謀,比如是以假裝跳來博取社會關注,甚至是要挾交換某些條件,那就必須嚴懲,而且是在普法教育的時候就醜話說在前頭,把這個規定灌到蘭方國民腦子裏,以儆效尤。擾亂了社會秩序的,就算不追究刑責,還是要該拘留拘留該罰款罰款,按照危害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來處。

至於已經動手了、但是沒死成,或者受了傷的,那沒得說,那就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嘛。故意殺人罪未遂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不要給任何人博眼球求炒作的幻想空間。

甚至於,那些一開始就是故意公開想死的、換取流量動機很明確的人。一旦他真的當眾動手了、動機很明確現行犯無疑,那還可以讓現場警務人員根據‘緊急避險’的原則,將犯人擊斃嘛。

你要這麼想,讓他借自己之手殺成功了,那就是故意殺人罪既遂,也是可以槍斃的。那樣那個凶手不但死了,還額外損害了另一項法益,那就是擾亂了公共秩序,浪費了人民的注意力流量。

警方把這些動機明確的現行犯擊斃,那就隻是死了一個本來就會死的人,但公共秩序卻被保護了下來,這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法理定義: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反正無論怎麼選那個人都會死的情況下,前者少損害一項社會公共秩序,這當然屬於“不得已損害較小合法權益。”

顧鯤的總原則,就是不給任何人用非法手段套取流量紅利的操作空間。

全麵互聯網傳媒的時代很快就要來了。

一切舊人類的法則,都會經受“點擊就是硬道理,被噴也創造GDP”的新自然法則的考驗。

顧鯤必須幫助蘭方做好準備,殺絕一切還未出現的震驚部。

這還隻是一場漫長對抗的開始。

——

(PS:上文其實說得還是不太對,嚴格來說應該是因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這種非罪理由,而不是‘緊急避險’。但因為朱猷棟不是法律專家,顧鯤也不是,為了便於交流,雙方聽得懂,就說是緊急避險。下麵的解釋,對法理學不感興趣的書友可以不看。

具體原理詳見當年司法考試上那道98%考生答錯誤選“緊急避險”的題目,題幹是劫機的要求一名乘客殺另一名乘客,如果不殺就炸飛機,問乘客動手後算什麼。那個就應該算‘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選錯的人都清一色選了‘緊急避險’。

因為緊急避險必須是‘犧牲另一個’法益,而不能是包含關係。劫機的如果炸飛機,所有人都死,包括那個即將被先殺的人質,所以不論開槍乘客是否開槍,被槍擊的那個乘客都是死定了的,這就不是‘另一個犧牲’。除非是讓他殺停機坪上安全位置的其他人,來換取飛機上一飛機的不死,那才有可能討論緊急避險。

同理在這個法理命題中,直播的人在到了現行環節的最後一步時、並且通過客觀的醫學等科學、可以確認他在這個手段的打擊下是不可能生還的。那麼無論監管者是否出手製裁,直播人都會死,無非是製裁後少損害一份額外的公共秩序,所以也是包含關係,不是‘另一個’法益,不能算‘緊急避險’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當然現實中很難實施,主要是很難在危急關頭快速科學判斷出、根據對方的打擊手段是否導致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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