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製度(試行)
財政部關於印發《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製度(試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製度(試行)》的通知
財農字〔1996〕第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經與農業部共同研究,製定了《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製度(試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製度(試行)》,現發給你們,請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原製度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6年3月1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行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製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產大隊、生產隊設置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稱村合作經濟組織)。村辦企業執行行業企業財務製度。
第三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經濟組織,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犯、平調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向其攤派。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適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需要和雙層經營體製的特點,堅持統一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四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如實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以及集體內部各行業、各經營層次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完善內部承包經營責任製,搞好各項承包合同的簽訂、結算和兌現工作,加強對所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指導有關農戶搞好經濟核算。
第六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收支活動要做到手續齊全,內容合理;平時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年度終了前,要進行一次全麵財產清查。
第七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工作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即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下同)和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