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產畜、役畜、經濟林木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3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製定固定資產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
1.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按買價加采購費、包裝費、保險費、運雜費等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加上安裝費或改裝費。
2.新建的農業基本建設設施、房屋及建築物等固定資產,按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決算價計價。
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實際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所附單據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造、擴建而增加的費用,減去改造、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5.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加上新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費等計價。
6.經濟林木開始有正常收入時轉作固定資產,按實際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費用計價。
7.幼畜育成轉作產畜、役畜時,按市價計價。
8.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第二十九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消耗的費用或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計入固定資產。不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轉為遞延資產,分年度攤銷,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淨損失計入遞延資產,分年度攤銷,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固定資產折舊製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所提的折舊費應保證對固定資產損耗價值的補償。
季節性使用的固定資產,要在使用期間提足全年折舊。
屬於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的固定資產,如曬場、水渠、道路、橋涵、貯窖、堤壩、水庫、漁池等,需要重置更新的,應提取折舊;通過局部輪番修理可以達到整體更新的,不提取折舊。
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