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五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
第十六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存款內部控製製度。
第十七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應嚴格執行帳款分別管理製度。配備現金出納員,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並建立崗位責任製。現金出納員不登記會計記錄,非現金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
第十八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向單位和農戶收取現金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並及時入帳。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九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開支審批製度,嚴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計劃內的現金開支要由主管財務的領導審批。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準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出納人員有權拒絕付款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二十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會計員與出納員要定期核對現金及存款帳。
第二十一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與銀行或信用社核對帳目。不出租出借銀行帳戶,不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套取銀行信用。
第二十二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可在不改變集體資金所有權的前提下,將暫時閑置的貨幣資金,按照自願互利、有償使用的原則,加入鄉(鎮)、村農村合作基金會,用於內部資金融通,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單位和個人的各項欠款。村合作經濟組織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對債務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要由鄉(鎮)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後核銷,計入其他支出。但由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由其賠償。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
第二十四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幼畜和育肥畜、產成品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物資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及途中合理損耗等計價。生產入庫的農產品,凡國家規定有定購價的,按定購價計價;沒有定購價的,按該項農產品大宗上市時的市場平均價計價。幼畜和育肥畜及工業產品平時在帳外進行登記,不單獨計價;轉出或出售時,按市價計價。
第二十五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存貨的保管、領用製度。存貨入庫時,由會計填寫入庫單,保管員根據入庫單清點驗收,核對無誤後入庫;出庫時,由會計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出庫單出庫。要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製。
第二十六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對存貨要定期盤點核對,做到帳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麵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存貨,按實際價格計入其他收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實際價格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