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規定的公開內容進行逐項逐筆公開。下列事項,應當專項公開:

(一)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

(二)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

(三)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

(四)“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公開的事項。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具體公開時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一確定。對於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固定的公開欄進行財務公開。同時,也可以通過廣播、網絡、“明白紙”、會議、電子觸摸屏等形式進行輔助公開。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內容必須真實可靠。財務公開前,應當由民主理財小組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查意見。財務公開資料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簽字後公開,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後,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安排專門時間,解答群眾提出的質疑和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答複解決;一時難以答複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製或打擊報複。

第十一條 鄉(鎮)、村兩級要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檔案管理製度,及時搜集、整理財務公開檔案,並妥善保存。財務公開檔案應當包括財務公開內容及審查、審核資料,成員意見、建議及處理情況記錄等。

第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公開的內容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參與製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製度;

(二)審核原始憑證,查閱有關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規開支。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公開中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和公開中的問題。

第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應當自覺接受村黨支部和村務監督機構的工作指導,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定期向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彙報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監督工作情況,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理財小組成員監督不力、怠於履行職責的,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應當終止其職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導和監督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實行財務公開;

(二)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財務公開製度;

(三)對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鄉(鎮)黨委或政府責令限期糾正;仍不糾正的,由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和鄉(鎮)黨委或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

第十七條 縣、鄉(鎮)兩級應將執行本規定納入黨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標管理,作為考核鄉(鎮)村兩級幹部的重要內容,定期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辦法,並報農業部、監察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指引的通知

各銀監局:

現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認真學習和落實,並督促農村信用社省(區、市)聯合社、北京農村商業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製定實施細則。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銀監會。

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滿足農村企業客戶的有效貸款需求,規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社團貸款,是指由兩家及兩家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經營貸款業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采用同一貸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社團貸款業務應遵循“自願協商、權責明晰、講求效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以下簡稱省級聯社)負責指導、監督、協調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開展社團貸款。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業務接受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社團貸款業務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期限

第七條 社團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參加社團貸款成員社開立基本結算賬戶;

(二)還款記錄良好,近三年內沒有發生拖欠貸款本息的情況;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相關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