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章 競業禁止糾紛(2)(1 / 2)

林自遙繼續道:“陳善威在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為.5元。自陳善威離職之後,NCK公司每月通過指定賬戶向陳善威支付競業禁止補償費.09元,至2019年3月份,原告公司一直按月給付陳善威競業禁止補償費。2019年4月份,原告公司人事部發現陳善威自2019年2月份入職C公司工作,C公司與原告公司有競爭關係,遂立刻向陳善威以及C公司發出書麵告知函,告知被告及C公司立即停止勞動關係,並要求被告按照競業禁止合同約定,支付原告違約金。但是至起訴之日,被告仍在C公司工作,也未向原告支付競業禁止違約金。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1、判決陳善威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2、判決被告陳善威向原告支付.5元違約金;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何冰頭也未抬,公事公辦地道:“被告答辯。”

陳善威的代表律師秦波代表陳善威答辯:“原告的訴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具體事實理由如下:1、被告陳善威與C公司並未形成勞動關係,被告的醫保社保住房公積金等關係仍在勞動市場,並未移入C公司,實際上,被告係為C公司介紹一線技術員的中介,不是從事技術研發崗位;2、C公司與原告NCK公司沒有競爭關係,原告公司與C公司雖然在經營範圍上有重合,但是C公司主要在中西部地區開展業務,原告公司主要在東南地區開展業務,兩者沒有競爭關係。綜上,被告陳善威並未違反與A公司的競業禁止協議,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何冰問坐在前方的書記員:“記下來了嗎?”

書記員是新手,被主審法官這麼一問,有些受寵若驚,趕忙點點頭,表示自己已經記錄完畢。

何冰問原告:“原告對被告的答辯有沒有補充。”

林自遙:“沒有,等舉證質證一起。”

“那下麵開始舉證質證,原告舉證。”何冰。

林自遙:“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海峽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固定了陳善威於2019年4月10日、13日、15日上午9點至下午6點,佩戴C公司員工證件出入C公司,證明被告係C公司一線員工;2、被告在C公司處的工作牌,證明職位是工程師而不是被告辯稱的員工“中介”;3、第三份證據是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書》,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競業禁止協議;4、原告向被告支付競業禁止補償款的銀行流水證明,證明原告在被告競業期限內,按協議規定向被告支部補償款;5、原告以及C公司的營業執照,證明原告及C公司在經營範圍上存在重疊。”

何冰:“被告質證。”

秦波:“被告要求看證據原件。”

何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