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章 仙雲的別墅(14)(1 / 2)

林自遙斷然不會讓這樣的事發生,更何況詹穹的抗辯錯漏百出。

詹穹話音落下,林自遙自然接口道:“被告律師明顯對法律條文理解的有偏頗,首先,被告律師提到了贈與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贈與的法定撤銷的情形: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饒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饒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林雲飛先生的贈與行為明顯嚴重侵害了原告沈仙雲女士的利益,符合法定撤銷贈與的情況,所以,林雲飛先生的贈與行為,應當被撤銷。被告律師在代第三人郭雲女士答辯時稱第三人已經取得了訴爭房產的物權,剛才我在答辯的時候也過,第三人並不是善意的第三人,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製度獲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因為剛才就善意取得的問題展開過論述,這裏就不再重複。”

詹穹沒有再發言。

都是律師,都明白誰更有道理,再強辯下去不過就是強詞奪理、自找沒趣。

法庭陷入一陣短暫的沉默。

劉亦風問:“雙方還有沒有補充?”

沈仙雲:“尊敬的審判長,我有補充。”

劉亦風:“原告請。”

沈仙雲:“尊敬的審判長,這個案件事實非常清楚,我的丈夫受林玫勾引與林玫婚外同居,並且受到林玫蠱惑,把我們夫妻辛辛苦苦一起打拚積攢下來的800多萬巨款用於購置別墅送給被告林玫,這樣的行為是可恥的,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容許的。萬幸,我的丈夫迷途知返,已經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所以今才會有這樣一場官司,我的要求並不過分,隻是想請林玫將她從我和我的家庭中掠奪的財產歸還;可是,剛才在法庭上,林玫以及其母親郭雲,仍在狡辯,可見他們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所犯下的錯誤,仍舊沒有悔改之心。為什麼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我想有一大部分原因,就是因為社會上有很多像郭雲和林玫這樣沒有絲毫道德和是非觀念的人。”

沈仙雲完,義憤填膺地指著林玫和郭雲道。

劉亦風出言提醒:“原告,請注意控製一下自己的情緒。”

沈仙雲放下手,繼續慷慨激昂地道:“還有第三人郭雲,我也是有女兒的人,我實在不能理解為什麼你作為一個母親,能夠容忍自己女兒在外麵給別人做三,還能夠心安理得地收受這套別墅,非但不勸女兒迷途知返,還支持女兒和我這個合法妻子對簿公堂,可以,林玫做這種道德淪喪的事情,都是因為你這個母親教養不善。如果我的女兒做出這種喪德敗行的事,我寧可把她捏死,也不能讓她錯下去!”

她的悅兒自然不可能做這種事,她的悅兒是最優秀懂事的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