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8章 借名買房糾紛(13)(1 / 2)

“不校”王威。

“不可能。”王琪王梅異口同聲。

人與人之間沒有一點信任感,連親生兄弟姐妹之間也是如此。

既然情不清,好在還有法院這種理法的地方。

林自遙:“審判長,被告申請向原告提問。”

“同意。”張穎。

林自遙問:“原告一直堅稱訴爭房屋實際所有人是原告,並非王大山和被告郭萍,那麼請問,在2001年取得房產證之後的十多年之間,為什麼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王威被問住了。

“因為王大山和郭萍還在世,所以王威先生出於孝道就沒有提出要辦。”曹輝。

“對,是這樣。”王威。

林自遙:“王威先生剛才97年房改時,就已經約定是借名買房,那麼按約定過戶房產隻是履約行為,何談孝順不孝順?”

“就算房產過戶,王大山和郭萍女士依然可以住在訴爭房屋內。”

“實際情況是,97年房改時,因為是王威先生出資了一部分購房款,所以王大山和郭萍女士在1997年11月的時候寫下字據,表示待他們去世後,房子由原告王威先生所有,相當於立了一份遺囑,並不是如原告所認為的,房產因為是他出資,就是他的。王大山和郭萍女士表達的也是等他們過世了,訴爭房屋由原告繼承,原告對法律關係產生了誤解。”

“這,曹律師,她……”王威拉了拉曹輝的衣袖。

曹輝:“別急,一會辯論階段我會。”

王威這才暫且作罷。

“雙方對事實部分還沒有補充?”張穎問。

“沒有了。”曹輝。

“沒櫻”林自遙。

“下麵進入辯論階段。”張穎。

曹輝:“尊敬的審判長,我代表原告王威發表如下辯論意見:本案訴爭房屋屬於原告所櫻1997年,原告的父親王大山單位進行房改,當時王大山與郭萍出於經濟因素考慮,便與原告王威達成約定,以王大山名義,由王威實際出資,購買訴爭房屋,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應為原告王威。之所以借用王大山與郭萍女士名義,是因為當時王威並不具備購房資格,如果1997年,沒有原告的出資,王大山和郭萍就不會購買訴爭房屋,王大山與郭萍沒有購買訴爭房屋的意願和能力。因此,從主觀意願和客觀能力上,原告都是訴爭房屋的實力所有人。”

“另外,剛才法庭上被告提出的,王大山和郭萍曾經過訴爭房屋改由王琪和王梅所有,沒有提出相應證據證明,請法院不予采納。”曹輝。

這一點,林自遙也明白,王大山生前沒有留下新的遺囑,單靠郭萍的陳述,是沒用的,郭萍可以代表自己,卻不能代表王大山。

“被告答辯。”張穎。

林自遙:“尊敬的審判長,我代表三位被告發表以下辯論意見。第一,訴爭房屋是王大山與郭萍所有,與原告沒有任何關係。本案中,原告雖證實訴爭房屋由其出資購買,三被告也沒有提出反對,但除了出資的事實,原告還應舉證證明其與王大山郭萍之間確實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原告提交的王大山郭萍書寫的證明中,雖然寫明了王威出資的事實,但未提及借名登記的事實,所以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且從證明中可以看出,王大山與郭萍表達的是等他們去世後,房子由原告所有,是繼承的意思。第二,房改房是我國住房政策特定階段的特定產物,規定隻有本單位職工才可以購買並且一個家庭隻能享受一次房改優惠政策,原告並不具備房改資格,如果房屋屬於原告所有,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