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問題,要有四問。一問:源頭是否有失?也就是製度上有沒有漏洞,激勵是否有效?懲罰是否有力?二問:執行是否能夠形成普遍的預期?也就是執法後是否對人們起到了普遍的規範作用。三問:裁判者是否給人們形成了公正的印象?四問:是否促進了法治意識的形成?
法治思維是一種係統化的思維習慣。在日常的製度製定中,我們會發現,製度設計沒有“一招鮮”,製度設計中也幾乎沒有“全壘打”,幾乎沒有製度能夠設計成全是好處、沒有一點問題。因此理性的製度設計隻能說兩害相較取其輕,兩益相較得其重,尋找到一個利益更大化的選擇。觀察社會現象可以有四問:第一問,源頭是否有失?也就是製度上有沒有漏洞,激勵是否有效?懲罰是否有力?第二問:執行是否能夠形成普遍的預期?也就是執法後是否對人們起到了普遍的規範作用。第三問:裁判者是否給人們形成了公正的印象?第四問:宣傳是否促進了法治意識的形成?
舉個例子,許多城市紛紛“禁摩限電”,引導人們遵守包括交通規則在內的規則是好事,現實中摩托車、電動車不按照交通規則行駛確實產生了很多交通問題,但不能沒有出事就放手不管,遇到事就全麵禁止,這不是法治的思維習慣。這種做法簡單但粗暴,一般無法長期實施,因此通常都與運動式執法相伴相生,搞一陣,以後大家又都隨便了。這種做法不但不會達到預期的目的,影響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的幸福指數,更為嚴重的是給了人們一種認知,法律原來也就那麼回事,這是非常壞的結果。不相信製度人就會沒有規則意識,辦壞事沒懲罰,辦好事沒激勵,人會變好嗎?我當時寫了一篇文章叫“依法治國不能在禁與不禁間徘徊”。拿在這裏想說明,即便是解決摩托車、電車這種小問題也需要一整套係統工程。首先政府認同電動車銷售,就意味著電動車是可以使用,可以上路的。毫無疑問,電動車應當走在自己的小路上,而不是隨意上機動車道。然而,很多地方沒有自行車道、電動車道,顯然,我們不能讓這些人騎一會兒,再扛著車走一會兒。因此,第一,我們得首先確保有路,要科學設計、劃定道路,讓人有路可行,這是前提。有些地區在立法、執法上也出現一些問題。比如,我們都知道停車位置有限,個別地方為了保證停車入位,避免影響交通,製定了嚴格的管理和罰款的製度,到了晚上,回家沒車位就挨罰。我們說,這就不太合理,首先要有出口意識,要讓人有車位可以停。其次才是嚴格執法。我覺得,在沒有建成停車樓或者其他更充裕的停車位之前,可以在一些晚上不太有人走的路段設置一些臨時停車位,晚上10點到早上6點允許停車作為權宜之計。還有些司機上廁所停在廁所旁邊也要被罰,這樣的地方其實可以設計兩三個停車位,並限定停車時間,這樣才是源頭思考的治理方式。製度設計好了,如果有些騎摩托車、電動車的人有自己的路不走,就願意走別人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那麼對這樣的人要嚴厲處罰。有必要在廣泛參與的基礎上規範“摩電”,設計好這個懲罰的力度。第三,有的交警說,我們人員有限,查不了這麼多摩托車、電動車。其實,法治的狀態很難做到有違法必究,但也不能搞一時歇一時,而是隨機性執法,交警執行公務時看到了就罰,時間一長,人們就明白無論在哪兒,違反交通規則都有可能被抓。社會形成了這種違法就可能被抓的預期,違法事件就會大量減少了。第四,要給這些車輛發牌,發牌不是為了限製數量,而是便於追究責任,利用好電子眼也會形成有效的震懾。第五,還要借助好媒體宣傳,還是那句話,辦壞事的成本小、收益大就意味著是鼓勵,因此遇到交通違規,我們的宣傳不應該是對這個人的譴責,而是告知全體大眾,這個人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為未來不再發生此類事件做鋪墊。以前看到過一篇報道,說四個司機,隻有那個講規則的司機在紅燈路口停下來被大貨車側翻致死,這篇報道既缺乏社會責任感,也沒有把事實的全部介紹出來。那個並線引起大貨車側翻以及超速的大貨車司機都會承擔法律責任,而不能單講那個守法的司機被壓死。在這起沒有遵守規則的事件中沒有贏家,這才是全部的事實。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思想駁雜,媒體起碼要把全部事實介紹出來,讓人們明白“法律不是吃閑飯的”,進而為法治成為信仰奠定思想基礎。第六,還要做好教育工作,既包括對成人的交通教育,也包括對兒童的交通教育,娃娃從現在抓起還來得及,如果他們都做到了遵守交通規則,對成年人也是一個觸動。
再說回來,即便是治理“摩電”這樣的小事,也需要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宣傳、教育等各個環節共同努力,才能較為妥當地解決。但千萬不要有畏難的情緒,係統工程中的各個環節也是相互促進的,比如設計好道路治理“摩電”,交通擁堵也會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解決了黃座必讓的問題,老年人等車排隊也會成為可能。孩子從小接受公民意識教育,社會責任感、法治意識也會更好,法治國家的推進也會更順暢。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就是以公平正義為目標,製定並遵循科學的製度,顧及人們的普遍情感,有所作為,是讓社會變得更好的思維習慣和工作方式。法治思維是用科學的製度解決問題的思維習慣,是既不任性也不認命的思維習慣,是係統化的思維
習慣。
延伸閱讀
法治化處理拆遷矛盾
因拆遷所造成的社會矛盾成為當前中國比較多的矛盾之一。百姓認為“給錢不夠,參與不足”;政府或房地產公司認為“百姓刁蠻,不斷加價,給多少錢也不賣,甚至賣了又後悔”。雙方站在各自的立場上互不相讓。但是,拆遷矛盾不是個死結,通過法治的途徑可以得到解決。涉及拆遷的法治基本原則是:第一,明確公共利益所包含的基本內容,防止誘人“渾水摸魚”;第二,即便為了公共利益也盡最大可能不損害私人利益;第三,損害的私人利益以最大誠意予以補償;第四,必須在複雜透明的公眾參與程序製約下實施;第五,所有的權利都有公正救濟的途徑。法治化處理拆遷矛盾應著重關注以下幾個方麵。
一、在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界定上下大工夫
房屋拆遷(除了違法建築)以國家征收為前提;而征收又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前提。現行各種法律法規對“公共利益”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論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試圖以列舉方式界定公共利益範圍,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作為兜底條款又開了很大的口子。建議更加細致地思考房屋征收中所有公共利益的情形,排除其他可能。政府、公民和法院都基於這一標準認定是否屬於房屋征收的範圍,這將有助於從法律源頭減少以“公共利益”為名的商業拆遷。
二、在規劃而非拆遷上下大工夫
拆遷動的是公民最根本的“奶酪”—房屋,因此土地規劃中應盡可能減少房屋拆遷。科學合理的規劃應當是一個減少拆遷發生的規劃。城市規劃做得好的地方有個“問句規則”:拆遷還要規劃師做什麼?也就是說城市規劃設計中,能夠繞開拆遷才是“帝王規劃”。拆遷是最後的手段,不得不為,應更多考慮城市規劃的科學性,盡可能把工夫下在規劃上而非拆遷中。在這點上法律應提供明確的指引。從而走一條盡最大可能少拆遷的城鎮化之路。
三、在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上下大工夫
拆遷要求公平補償,何謂公平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是全麵市場化,由市場決定;另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是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因此應當減去所有權人的土地價值後給予補償。第一種意見由於無法準確評估市場價格可能造成的國家財產損失;第二種意見在實際運作中產生了很多矛盾,即便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百姓得不到合理的補償他們也不會接受。因此兩種意見實際上都因彈性過大而不具有操作性。遍觀各國拆遷補償,一點兒不出問題幾乎不可能,但出現問題較少的國家的辦法可以歸納為:補償範圍廣泛明確,補償標準科學可行,補償方式靈活多樣。核心是不讓被拆遷的老百姓感到吃虧。具體做法是:
一是盡可能把拆遷補償範圍都以法律的方式明確下來,並將所有該補償的都列入補償範圍。補償除正常範圍,還應當包括樹木、石土、搬家租房,甚至周邊影響、預期損失等。這些錢對於拆遷而言都是“小錢”,但給人的感覺十分規範,讓人沒話可說。
二是補償的計算公式。究竟補償多少為佳很難明確,給出一套細致的計算方法顯然對於各地都是適用的。中國各地都規定了自己的計算標準,可從中選取較為合理的計算公式。全國統一可避免“眼紅”和不必要的紛爭。
三是靈活多樣的選擇。如日本的征地補償方式除現金補償外,還可采取替代地補償、遷移代辦和工程代辦補償等辦法。我國比較成功的模式如廣東“貨幣補償與留地安置並行”模式,海南三亞、陵水的“主動拆遷與留物業安置”模式以及河北邯鄲經濟開發區的“長期生活補貼”模式等都不約而同地增加了替代方式。現在看來,實物補償更容易得到百姓認同。
此外,畢竟房產是多數百姓最大的一筆財產,為慎重起見,在房產的價格評估上,可以引用第四方、第五方的評估。即拆遷方所邀請的第三方評估如不能令被拆遷人信任,被拆遷人可以邀請第四方進行評估,如果評估差額巨大,處理爭議的法院可以再邀請一方進行評估,並確定房產價值。德國就采取這種辦法。
四、在民眾參與程序上下大工夫
公民的全程參與是確保其利益免受不當侵犯的最佳途徑。民眾參與一方麵增加了監督,另一方麵“當了家就知道柴米貴”,可以在群眾中起到一定的宣傳作用。因此必須要通過法律詳細規定公民參與的程序、以多種途徑確保公民知曉並以最大誠意請他們參加。許多國家從城市規劃開始就真誠吸引民眾參與進來。在征地和拆遷中更是不遺餘力廣泛宣傳、協商,真誠希望得到每個人的支持。信息公開是各國的普遍做法,畢竟“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路燈是最好的警察”。注重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引起公眾對可能的腐敗問題的關注。
在大型公共項目上可設立拆遷與補償委員會或者協調小組,由政府主導,邀請被征收人和建設方,共同協商妥善處理,提出三方合意的征地補償與拆遷計劃書。
反對意見書麵回饋機製是保證公民有效參與的重要方式。在規劃和拆遷中公民不同的意見沒有被采納應書麵告知其原因,一方麵給予公民沒有采納的理由和依據;另一方麵有助於真誠傾聽不同聲音,防範權力的濫用。
五、在司法救濟上下大工夫
前麵的工作下足了工夫,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就會有保障,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但盡管如此,還可能會有人不滿,有人“故土難離”。怎麼辦?一方麵,具有內在正當性的拆遷不應因個別人的情緒而停滯;另一方麵,要給他們救濟和說理的地方。
法院較政府或信訪部門而言是個不錯的選擇。第一,法院自身的中立性和相對小的危險性;第二,救濟範圍具有廣泛性和示範性;第三,救濟結果具有強製性和終局性等。它彌補了其他社會治理方式的諸多不足。法院的救濟大門必須開足。無論政府對與錯,法院都不能采取回避的態度,都要給當事人一個“說法”。從而切實發揮這一社會減壓閥與平衡器的作用。
雖然上述辦法會損害效率,但與後果相較是值得的。
李勇:《法治化處理拆遷矛盾》,
《學習時報》2013年5月17日
法治化化解醫患矛盾
惡性“傷醫事件”,總括醫患糾紛發生的種種緣由,可謂複雜交織,要解決當前日益嚴峻的醫患糾紛,我們認為應當以體製機製為突破口,以法治為保障,構築法治化的醫患關係,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