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係統化的思維習慣和行為方式(2 / 3)

市場化的醫療競爭體製。當前,反映出的公立醫院缺乏服務意識,以及和患者溝通能力不強的弊病,正是由於公立主導體製下公立醫院缺乏市場競爭意識,加之信息不對稱,導致群眾缺乏對醫院的足夠認知造成的。因此,建立以市場為導向、有效競爭相結合的格局,是法治化處理醫患關係的應有之義。這就首先要求,放開醫生自由職業的禁錮,可以讓醫生自由流動,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同時,暢通信息渠道,打造由市場規製的流動機製。

其次,政府“少”“慎”參與醫院的資源分配,確保醫療資源市場化有效流動。政府主導下的醫療體製,在資源分配上易帶有導向偏好和尋租可能,容易將有限的資源分配給實力較強的醫院,這樣的格局往往導致“強者更強”“弱者更弱”。格局的改變需要政府將主導權交給市場,通過有效的市場化來化解這些糾紛,這種有效醫療競爭氛圍的形成是法治化解決醫患矛盾的基石。

社會化的醫療保障機製。我國當前選擇性醫療保險製度能夠實現全民參保,但並不能實現對每個公民的真正保障,特別是農民,“看病難,看病貴”仍然是主要問題。對此,應該完善當下選擇性醫療保險製度,在保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減輕其醫藥負擔。同時,對商業醫療保險製度進行引進,使其作為傳統醫療保險製度的補充機製,以促進整個醫療水平的提升。加快構築社會化的醫療保險機製也是法治化化解醫患糾紛的關鍵點。

中立化的調處配套機製。由於管辦不分離,“公立為主導加行政壟斷一體化”使得對公立醫院缺乏足夠的監管,沒有客觀中立的政府監管機構和監管體製,也就無法形成客觀、中立、有效、專業化的監管機製。因此,有必要設立第三方獨立的監督機構或調解機構來進行平衡,保障患者對醫療事故鑒定結果的滿意度。此第三方機構應該擁有專業的醫學界定團隊,對種種醫療事故糾紛進行界定,且具有一般的權威性,保障其界定結果的有效性。而對不服機構裁決者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障醫療糾紛相對人合法權益得到充分實現。

同時,鑒於當下醫患關係的緊張程度,醫院自身還應該建立相應的事故風險防範機製和糾紛協商機製,保障醫患糾紛“早發現,早解決”。此外,要積極改革現有的醫院協會、醫師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和專業技術團體,大力發展患者權益維護組織。引導行業協會和職業協會成為有效的行業自律和合法權益維護組織,並引導這些組織有序地開展工作,這是法治化化解醫患糾紛的保障。

示範性的醫療糾紛解決宣傳機製。傳統解決方案,側重於低調處理、以擺平為目的的方式,這變相鼓勵了“醫鬧”,引發惡性效仿;而法治化的醫療糾紛調處機製,則意味著將公開化、透明化、合法化地處理醫患糾紛。

為什麼有的地方富、有的地方窮?是天氣、地理、文化等客觀原因,還是勤勞、懶惰等主觀原因?從法治視角來看,對於同樣一個地區來說,究竟走向富裕還是貧窮,上述因素都不是決定性的,真正的答案其實就在於在這些地方,憲法與法治賦予公民的人權和財產權能不能得到尊重,國家的各項責任能不能得到實現。前者是公民致富的動力;後者是公民致富的保障。現代國家責任包括保障與救濟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積極發展公共服務事業,按照公民年齡段而不是身份、職業與地位予以的民生保障,對公權力與私權利的行使都加以監督以確保其不侵犯其他公民權利。

李勇、胡業勳:《法治化化解醫患矛盾》,

《學習時報》2014年5月28日

精準扶貧的關鍵在法治

我國提出農村貧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脫貧的宏偉目標。2015年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國家貧困線(月收入低於191元)以下18歲以上公民有7000多萬元。從法治視角看,一些無法擺脫自身貧困的地區,除了人們自身原因之外,往往也是由於當地公共服務、社會保障、法治建設的不完善。

第一,加強社會保障力度是脫貧的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的關係,實現兩者良性循環。要通過發展經濟、做大“蛋糕”,為持續改善民生奠定堅實物質基礎,同時又通過持續不斷改善民生,有效解決群眾後顧之憂,擴大消費需求,為經濟發展、轉型升級提供強大內生動力。

政府財稅主要花兩部分錢,一部分錢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教育醫療養老等供給水平;另一部分用於調節經濟和社會分配,讓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相協調,成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持久動力。

在社會保障方麵,我國起步並不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和日本都建立了單位(企業)福利模式,由單位(企業)為其工作人員提供生活福利,服務範圍由“搖籃到墓地”,不同的是,中國是完全依賴單位,日本是國家與社會為主,企業為補充。改革開放之初,我國確定的“三步走”戰略提出,到20世紀中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要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目前,發達國家將其收入的30%到70%用於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而且直接花在人身上的社會保障支出,高於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支出。與之相比,我國直接給予公民個人的社會保障補貼非常之少。在民生保障投入力度特別是對公民個人保障方麵,我國應當迎頭趕上。

從反麵教訓看,一些貧困地區社會保障的缺失,不僅對缺少社會保障的公民有重大影響,對享受到社會保障的政府管理人員也有重大影響。為了避免自己、家人和親屬在當下和以後都不會陷入貧困,一些政府、國企管理人員想方設法獲取工資以外的收入,不但不想盡辦法減少經營管理成本,反而利用各種政策漏洞來“雁過拔毛”,選擇性執行國家和上級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獲取更多的個人經濟利益,導致一些本應造福地區的國家機構變異為漏洞百出的營私機器。

過去,一種觀點認為,如果給予人民以保障,人民就失去勞動的動力。但這種觀點從未得到過任何一個國家實踐的檢驗。實際上,任何人都充滿對世界探索的動力和開拓創新的勇氣,也從不缺乏創造美好世界的能力和奉獻精神,但正是由於缺乏社會保障,大多數人沒有承擔失敗的能力,隻能淪為低級體力勞動者。從長期來看,如果沒有可持續的社會保障,不僅普通民眾生存壓力巨大,政府、國企各級人員利用國家機器來謀取私利動機也無法消除,社會活力也無法得到解放。從世界曆史來看,伴隨著對奴隸製、封建製、剝削壓迫人的製度的否定,逐步實現對個體解放,才迎來了人類生產力解放的春天。

第二,尊重公民財產及其他各項權利是脫貧的動力。財產權沒有保障,公民就沒有繼續發展生產、鼓足腰包的動力。無論一個人是否受到過良好的教育,他都是理性人,都有促成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判斷能力。因此,當他發現自己創造來的財產隨時可以被人拿走,可以賣更多錢的土地和經濟林木被政府以較少的補償標準強製征收、征用或者砍伐時,即便個別人有“種糧養羊”的積極性,幾輪發展下來,發現留到自己手裏的還不如什麼都不幹,僅依靠扶貧款來得容易來得多,結果一定是把“糧和羊”直接吃了最劃算。

貧困地區生產發展本來就比發達地區難度大,如果地方政府再雪上加霜,不但不想盡辦法減少生產經營者的成本,反而“雁過拔毛”,對於勞動者來講,脫貧致富就更加困難了。比如,有的地方渠水灌溉需要收費,而集體打的井不收費,但政府把井水直接引到渠水中進而收取費用,可想而知,當地脫貧必然難上加難。有的貧困地區一部分人手裏有了一點錢,想要擴大再生產,結果審批的程序異常複雜和艱辛,使人望而卻步甚至心生怨恨,導致“碗裏有肉”之後反倒走向了社會的對立麵,這些顯然都不利於貧困地區實現脫貧。正如中央指出的,“市場準入限製仍然較多,政策執行中‘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現象大量存在,一些政府部門為民營企業辦事效率仍然不高”。這些現象在貧困地區尤為突出。

公民保護自己的財產權來源於製度的有效供給。以我國農村為例,國家三令五申要求重大項目充分聽取人民意見,要求發揮人民的主體地位,但實踐中人民發表意見的權利或者被忽視,或者被所在地區的各個部門、村(居)委會、業委會等各種組織所代表,根本沒有發表意見的途徑和機會。一些村(居)委會和業委會的表決事項超越憲法和法律範圍,以多數決定少數的形式,侵占了公民個人財產權利。從世界範圍來看,民主的訓練不宜於人員過少,太容易形成賄選,特別是我國農村一村有幾大姓氏,很容易聯合起來,侵犯少數人利益。因此民主選舉不宜於在村委會這一層麵,而應當是更高的層麵,人數眾多則不容易賄選,進而確保基層能夠對下負責,對老百姓負責。

第三,進一步完善法治體係的脫貧的保障。精準扶貧,法律首先要精準。當前的法律體係還算不上精準,我們不能全都指望立法粗一點,讓地方或者部門去製定細則或者執法者出於道德的考量做得好一點。如果分配利益的立法者都不願意或不能夠做出明確的利益衡量,而指望執法者毫無偏私地做出人們期望的行為,這在人類曆史上從來沒有普遍實現過。法律有句名言,叫做“無救濟即無權力”。法律不能做出有效的利益衡量,不能設計出有效的救濟措施,那麼權利如同虛設,追責成為空話。扶貧,教育是基礎,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但在一些貧困地區公民受教育的權利顯然沒有得到切實保障,輟學的人依然很多。那麼,貧困地區公民的教育權利找誰來救濟?這些年來的貧困救濟款項都花在哪裏?教育部門責任誰來追究?失學兒童由誰帶回校園?這些重要的問題,法律都沒有明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暢通公民權利救濟渠道提出要求。而要實現可持續脫貧,可持續地落實中央扶貧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也要有明確的權利救濟機製和責任追究機製,才能確保攻堅扶貧的政策舉措落實到位。

精準扶貧,政府要受到監督。縱觀曆史,沒能實現普遍減貧目標,一直與政府掌握的權力巨大且不可控密切相關,或者說對政府的監督製度沒有設計好,政府權力濫用沒有得到有效的製約是無法精準扶貧、無法普遍減貧的重要原因。既定的製度往往被“一言堂”所隨意取代,製度的可預測性被經常性打破,權力成為尋租的籌碼,責任和義務被看成權力予以實施,從近年來通報曝光的腐敗案件看,扶貧領域腐敗問題也並非少數。在“不想腐”“不敢腐”和“不能腐”的製度設計上我們還有很多文章可以做。“不想腐”既源於官員生活的有效保障,也源於人格尊嚴等各項權利的實現;而“不敢腐”則來源於反腐的決心、民眾的監督能力和有力的打擊能力;最難也是最管用的則是“不能腐”,它需要一個公開透明的環境、需要充分的簡政放權、需要有效的分權與製衡的製度設計。

精準扶貧,法院要管用。精準扶貧,就是要讓人們能夠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同時,在利益受損時,國家有製度充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製度的設計要使人們明白,他們的合法財產會獲得司法的有力保護,他們通過奮鬥而得來的合法收入沒有人能夠拿得走,他們通過自己的努力就會過得更加富裕、更加幸福。

李勇:《精準扶貧的關鍵在法治》,

《北京人大》2016年第7期

乞討者治理需法治化

走在大中城市的火車站、地鐵裏、馬路旁,總能看見一些乞討者,或口中喃喃,執碗乞討;或殘肢伏地,逶迤前行;或旁臥老人,磕頭不已,甚至有人別出心裁,甘做沙袋,一拳十元。另一方麵,乞丐月入過萬,住賓館,“打飛的”的新聞屢見報端。究其原因,城市中乞討者有一些為“職業化”工作,利用大家對弱勢群體的同情心,企圖不勞而獲,甚至“公司化”運作,成為被黑惡勢力所操控的犯罪團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