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深修內政(下)(1 / 3)

盡管派出了重臣巡視地方,但對於地方政權,李世民一直都是出於極為敏感的狀態。李世民都是從隋朝一路走過來的,對於地方官員擁兵自重的現象應該有著極為深刻的體會,李家自己不就是這樣發家致富的嘛。所以,到了自己家坐上皇帝寶座,自然對這些現象非常戒備。

除了派出觀察使不定期巡回監察各地軍政官員隊伍,李世民還在地方核心官員(主要指一把手)任免方麵定下了一個非常嚴格的管理原則——“三不原則”,即“不久任、不兼任、不遙領”。

具體而言:

任何人擔任地方一把手不允許超過三年,到期之後必然調離崗位,而且不允許在自己的家鄉擔任一把手;

任何地方的一把手官員不允許兼任其他地方的官職,並且還要參考第一條;

任何中央官員不允許同時擔任某一個地方的一把手官職,並且還要參考前兩條。

舉一個例子吧,比如張三是山西太原人,二十歲通過參加科舉考試從山西這邊的地方小官一路混上來,就假設官運亨通吧,到了四十歲的時候品級是從三品,算是副部級官員,現在打算再給他升一級成為正三品,這時候,如果按正常邏輯應該讓張三擔任山西省的省長或者省委書記,也就是授予張三並州刺史或者並州都督一職,但是根據“三不原則”第一條,張三必須調離山西,比如說可以擔任江蘇省委書記(揚州刺史或者揚州都督),揚州可是好地方,大唐最為富裕之地,不過可不要高興太早,三年之後,如果沒有犯過什麼錯誤,那麼必須調離揚州,比如說到浙江(越州)擔任一把手,但浙江上任之前需要根據“三不原則”第二條不準兼任,必須將揚州的事情全部移交給接任者,之後就不準插手揚州一切事務,就這樣反複調動,直到致仕(也就是退休)回家,在這期間如果品階不下降,那麼永遠不可以回到山西任職。如果張三運氣好,從揚州直接調回長安,擔任戶部尚書,那麼揚州事情也一樣與你無關了,自然會有別人來接手,自己隻能在戶部尚書這個位置上努力工作。

通過這一個例子可以看出來了吧,按照這個規定執行,要想建立自己的小圈子,在地方上自成一體,密謀與長安對抗,那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情。所以,在貞觀時代,沒有出現過一起自立門戶謀反威脅到長安威嚴的事情發生,因為在這種管理體製下即使出現一個州一個縣謀反,也是不成氣候的,要不了一個月就會被周圍的州縣圍過來打下去。

不過日後,後世子孫沒有嚴格執行這項製度,反而一而再三的打破這一原則,變成了“久任+兼任+遙領”這樣超級恐怖的人事任命現象,最終導致了一場驚天駭浪。子孫不孝,怨不得祖宗不眷顧。

其實,縱觀各朝代的興衰史,可以發現一個很有趣的現象。明君勵精圖治的方法看上去各有側重點,但其實都存在一個共同點,用六個字概括就是:“嚴官吏、寬百姓”。對官員小吏這個隊伍管理是非常嚴格,敢於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結黨營私,都是嚴懲不貸;而對於廣大的百姓,那是盡可能的要寬容,稅收要盡可能降低,徭役要盡可能少,盡量做到不擾民不累民。這種狀態下,隻需要時間的積累,必然能夠實現所謂的盛世。而且,當代一位非常著名的財經學者吳曉波在自己的《曆代經濟變革得失》(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曾對中國各代經濟發展規律做過研究,發現曆史上中國各個朝代由建國到達到經濟高潮的盛世其實隻需要七十年,三四代人的時間而已,中華民族偉大之處在於隻要擁有這一段的和平時間,憑著自己的勞動就可以修複戰爭創傷並且到達繁榮景象,七十年,其實並不久。

同學們,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計算一下之前的漢武帝時代是西漢建國多少年、日後的仁宣之治是明朝立國多少年、清朝乾隆時代是大清建國多少年。所以曆史的縱向比較會給予我們審視未來趨勢的敏銳洞察力,曆史學習的樂趣也恰恰在於此。

但如果將這六個字反過來,變成“寬官吏、嚴百姓”,那麼大業十三年就是後果。

李世民自然懂得如何寬百姓,除了延續寬鬆的農業經濟政策(租庸調)和農業生產保障政策(儲備糧倉),在刑法上麵,李世民開創了有唐一代最為仁厚的司法懲處製度。注意,是仁厚的製度而不是寬鬆的製度。

這就必須要講到古代的刑法製度,為了避免同學們日後飲食過程中出現不愉快的現象,我將省略掉所有細節部分,隻將一些重要的名稱就可以了。

大唐立國之後,刑法方麵一直延續隋朝製度設置有肉刑,所謂的肉刑,就是斷手、斷足、斷趾等等,比較殘酷。到了貞觀元年,李世民已經讓長孫無忌、房玄齡、蕭瑀、陳叔達、魏徵和國子監律學博士們集體討論,重新修訂了刑法製度,隻定下五種刑法:死、刖、流、杖、笞。死刑分為斬首、絞首兩種;刖刑可是比較殘忍,也就是肉刑,需要砍掉犯人身上某一個部件;流刑就是流放邊遠之地牢房做苦力,可以根據罪行大小選擇各種流放距離,最遠流放二千裏之外;杖刑可是要用木棍打屁股,六十次到一百次不等;笞刑就是那皮鞭抽打,同樣十次到五十次不等,不過這已經算是最輕的處罰了。

李世民將刖刑取消,而將其中的斷趾刑罰歸入到死刑之中。具體而言就是,一旦判處死刑,如果想活命的話,就要求斷趾就可以了,所以當時有不少犯人選擇這樣的方式避免了死刑。

對於這樣的處理,大臣們還是很有意見的,諫議大夫王珪就明確指出:“古代設置的肉刑其實屬於輕罪(畢竟沒有傷人性命),陛下這樣處理本是處於仁心,但是這些死刑犯人卻認為這是求生工具,本應執行死刑,現在隻要斷趾即可活命,這樣一來,死刑處罰的威嚴何在?”這位王珪大夫道出了法律治國的根本,不是在於仁慈,不殺生,而是確保不冤殺,隻要認真依照法律條款執行,判處的死刑就必須執行,因為你犯的就是死罪,這是你應得的處罰。所以,戰國時代秦國商鞅變法中,其中最為明確的一條就是:決不赦免罪犯。隻要是定了罪,就必須執行處罰,上至王公大臣,下至平民百姓,國家決不赦免,即使秦王也不準赦免。這一規定聽上去相當嚴格,但是不要忘了,商鞅變法之後的一百年間,直到統一六國,秦國沒有出現一起平民暴動,原因很簡單,公正。隻要做到嚴格意義上的公正,牢房之中就不會有怨言產生,天下百姓也不會有怨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