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檢方在攀爬架下找到一枚蝴蝶形狀的小發夾,經其親人指證,是李小紫當天所佩戴。
4、法醫在李小紫後腦發現長條形狀,長度大於6CM的頭皮下出血,符合攀爬架摔傷的結論。
以上證據已當庭出示、質證,本院查證屬實,並予以確認。
(二):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陳蘭在中心幼兒園的小黑屋將被害人李小紫從小黑屋抱起,已經恢複知覺的李小紫反抗掙紮,抓傷陳蘭。陳蘭被抓傷後對李小紫進行打罵,並再次將李小紫摔地,導致李小紫後腦勺第二次受傷,並當場死亡。陳蘭其後踢掐李小紫,確認其死亡後迅速布置犯罪現場。偽造行為有:大力拉扯李小紫手臂,並將李小紫前額砸地偽造出過失致人死亡的痕跡。
上述事實,經庭審認證、質證的證據如下:1、經法醫檢測,被害人李小紫手中所攥頭發,指甲內皮屑的DNA與被告人陳蘭吻合。陳蘭頸部有傷疤,疤痕大小與幼兒指甲抓痕相似。
2、法醫測出李小紫頭部除了長條形的出血,後腦還有硬塊直徑大於4CM的頭皮血腫。
3、另一被告人肖曉的證詞,肖曉在聽到陳蘭罵李小紫後,再將其摔下地。
4、被告人陳蘭的供述,陳蘭承認自己故意將李小紫摔下地,並布置犯罪現場。
本院認為:(一):被告人肖曉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死亡,其行為已觸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已經形成完整排它性證據鏈,但在罪名認定上與本院有分歧。
肖曉雖為過失致人重傷,但其行為更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形成有三要素,1,發生致人死亡的實際後果;2,有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3,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
本院認為,被害人李小紫真正死亡原因是小腦蚓部出血,蛛網膜下出血,腦挫傷並發腦血腫死亡。肖曉失手導致李小紫摔在攀爬架,導致李小紫後腦受傷,有潛在致死因素,並不能用重傷一概而論。
(二):被告人陳蘭其辯護律師康辰,辯稱陳蘭非故意,在行為認定上與公訴人有所衝突。經法院審理,已經查明陳蘭具有主觀惡意摔被害人李小紫,肖曉的證詞雖然帶著相關利益性,但與證據鏈相符,與陳蘭自述事實相符,予以確認。
辯護律師康辰,辯稱被害人李小紫的死因有多種可能,本院予以采納。
在其二人的罪名認罪上,經合議庭再三商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第一:被告人肖曉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第二:被告人陳蘭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刑徒刑十年。
如不服本判決,在判決書送達十五日內,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李星妍屏息聽完,對這結果再滿意不過。康辰的臉色卻很凝重,這判決結果與他所想不符,他認為過重,準備提起上訴。
但上訴不在李星妍所管範圍之內。案子今天審完後,她會繼續投訴康辰。
(注明:按照案件的進程應該到2019年了,隻好不寫。2,判決書部份內容並不需要使用法言法語,可以直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