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朝廷的動作
七月底,北方最熱的時候。
李世民私訪申州並沒有公開,僅有的幾個人也沒有張揚出去。天氣太熱,應有的朝會也沒有按時召開,朝堂放伏假了!
李世民召集起家班底,摒退宮人,在大殿深處密謀。... ...
要說唐朝開國之初,政治清明,令行禁止,在短期內恢複戰亂帶來的創傷,短短幾十年裏達到貞觀盛世,一個不被人注意的原因就是武人治國,說白了就是軍管製。到了後來有了《唐律》後為什麼又漸漸走下坡路了呢?那原因固然很多,也有一條,文人想當然的想恢複禮製德製,儒法治國,想用聖人思想教化萬民,以至於慢怠法政,最終走上王朝衰亡的循環死結。
貞觀7年八月初一,朝廷發布一係列公告。
第一個不起眼的《關於推行通俗白話通告 》,規定在一年過渡期內,朝廷政令、縣州府判詞、榜文、昭告、通令等公文一律以通俗白話為準,以百姓能聽懂理解為準。無關緊要的東西並不傷害誰家利益,除了大儒們嘟囔幾句說賤民識字有違聖人本意外,朝堂官員響應者寥寥,但反對的聲音很小。
這一點,李正有些無語,比如說,八人坐的大方桌搞出來,木匠問何名,李正就說,叫八仙桌。可隨後記賬的名稱卻是‘八仙棹’,這個‘棹’字不是和船有關嗎?問了一下,原來還沒有“桌”字出現。古人都是這個‘拍案而起’,那個‘窗明幾淨’,翻看之前‘古籍’,確實少見‘桌’字。 李正一不想來個倉頡造字,二不想簡化漢字,這樣‘繁寫’也習慣了,何必多事?也就不去按後世寫法指正。
第二個公告包括三個內容:《關於成立新聞出版總署的決定》、《關於建立大唐朝廷報紙的決定》和《關於民間辦報管理管理規定》,這三條規定是說朝廷要在禮部之下建立一個管理報紙書籍出版的部門,朝廷也要發行體現上令下達不至於變樣走形的公開報紙,是朝廷邸報的擴大增容;以及對於私人或民間報紙的申報發行管理辦法。其中有許多零零總總的細則,包括有造謠誣蔑、無中生有將被封殺報館追究當事人罪責的字樣。
近期長安出現跟風模仿《申州學報》的十幾份民間報紙,首先是太學模仿搞個不定期的《太學報》、國子監馬上搞個《國子監學報》,上麵刊登一些學生的詩文。接著街頭馬上就出現了什麼《長安商報》、《 東城市報》、《西城市報》,還有妓院青樓也集資籌錢搞了個《紅袖報》,一時長安百姓快樂了,到處傳說著報紙上的奇聞軼事。那些市報上還模仿申州搞個商業廣告,百姓也流傳著某某商號酬賓降價的消息。最早就醞釀發行的《大唐政報》反而猶豫著沒有了動靜。
朝廷官員自然知道輿論的重要性,為了把民眾口舌抓在自己手裏,配合《大唐政報》的出版才不得不發出這幾條政令。 為配合前一政令,這些公文全部采用通俗語句,白話體裁,並倡議其它報紙采用。
第三條通告就耐人尋味了,起碼一般人認為它是維護申州義陽王李孝正的利益的。《關於工部下設專利局的通告》、《專利條例——關於朝廷保護個人發明創造利益不受損害的決定》,規定對申報流程、授權、仿製等名詞進行解釋,對造成專利所有人的侵害的賠賞辦法做出規定。規定造假者和未經授權模仿者的製作成品屬於違法品,一經查出,所有成品、工具、原料、充公,人員羈押扣留,場地封閉,產權充公。
這一條就有些過了。直接把一個民事事件提升檔次,和謀逆造反等同了。這條通告在許多官員反對聲中還是強硬頒布了。哪個家族沒有作坊,哪個作坊不是在模仿?申州的東西出來後,哪個作坊的匠人不是在揣摩著改進?這不是斷人財路麼?好在實施時間還長,而且隻有在專利局申報通過之後才受保護滴——現在專利局還沒有影呐?
第四條通過是《關於籌備成立民間議政團體的決議》,決議說,為了切實體現政令關係百姓民生,政府號令切實有效不至於和當地民生脫節,建議各鄉裏地由望高有德人士組建議政團體,因地製宜對當地政令施行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供政府主官參考,對一級政府有監督職責。決議對議政團成員的篩選、人數比例、組織、活動場地都有說明。對州府縣一下議政團的經費建議是:當地人議當地事,暫時沒有經費和工資!以後財政寬鬆時給予補貼。但給予議政代表的榮譽,有政府審定後發放全大唐統一標識。定期選派議政優秀代表進京接受皇上召見。所有議政資料由當地政府多份存檔,以備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