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臣等級
在我國古代社會,區分人與人之間的貴賤尊卑是等級製度的核心。一個人的等級幾乎決定著一個人的政治地位、政治權力以及相應服從的政治規範。秦始皇建立的中央集權政治其實已經在很大程度上簡化了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關係。
夏、商、周時期,人們的政治關係是比較複雜的。以君臣關係為例,天子以諸侯為臣,諸侯以卿大夫為臣,卿大夫以士為臣。在名義上,天子是天下之君,然而天子並不能實際支配“陪臣”,也就是說天子不能真正支配作為諸侯之臣的卿大夫。與此同理,一國的諸侯也不能真正支配那些作為卿大夫之臣的士。但是到了中央集權的政治結構中,政治關係就變得相對簡化。尤其是秦始皇實行了單純的郡縣製度後,天下變得隻有一個君主,並且這個君主可以隨意支配任何人。這樣一來,秦的等級社會就變成了由君、臣、民三者界限清晰的政治等級。
首先,在這一等級中,最高的統治者是君主,各級的官僚都是臣,而沒有政治身份的人則是民。此時的皇帝成了天下所有臣民唯一的君主,而臣子就是臣子的角色,已經逐漸喪失了亦臣亦君的角色。這種政治關係的簡單化處理使得金字塔式的政治階層結構形態有所調整。首先,“君”這一階層簡化到隻有一個人的程度,也就是說,此時整個社會階層結構中的最高支配階層已經縮小到了極限。這種現狀的產生既是中央集權政治製度的產物,同時又是維護君主專製的需要。
其次,“臣”這一階層的規模有所擴大。在春秋戰國時期,這一階層可以說是社會變革的主要動力。在整個社會結構中,他們也屬於社會的中間階層。就資源分配來說,當一個社會中間階層的規模越大,社會資源的配置可以說就越趨向於合理化,整個社會就越容易保持相對的穩定。
在中國古代社會,上述對於君、臣、民三種政治角色的界定將會獲得廣泛的認同。因此,君、臣、民這三種政治局麵相關的定位和規範,不僅是一種文化定位,其實本質上更是一種製度定位。
那秦始皇是如何認識和界定這三者之間的關係呢?
對於政治關係的相對簡單化,這是秦始皇以及群臣有所感知並極力維護的。這種態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第一,在清晰完成“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的新製度後,秦始皇本人以及他手下的臣子對這一成果是持肯定態度的,在他們看來這是“自上古以來未嚐有,五帝所不及”的事業。第二,為了強化這種關係,秦始皇改自己的稱謂為“皇帝”,改民之名為“黔首”,而貴族、公卿和百官則統一以“臣”為稱,改普通百姓的名稱為黔首。秦始皇的這個行為實際上從文化製度和政治規範的角度鞏固了新的政治等級關係。
種種跡象表明,秦始皇在重構政治等級結構方麵不僅是自覺符合曆史的發展趨勢,事實上還是相當有作為的。從秦始皇所確立和依靠的一係列政治製度與統治手段上來說,秦始皇極力維護君尊臣卑的地位,他在前人的基礎,將君、臣、民之間的基本關係進一步製度化、法製化,從而基本完成了從舊的政治等級製度向新的政治等級製度開始轉變的曆史過程。
在轉變的過程中,圍繞著基本的政治等級關係,秦始皇還有一係列操作性非常強的具體等級製度,比如,功勳爵製度、官僚職秩印綬製度和各種禮儀製度等。這些製度既是政治的,其中又包含或者涉及社會、經濟等各個領域,從而使得秦始皇製定的等級法則貫徹於社會的各個領域。
首先我們先說一下秦朝實行的二十等功勳爵製度。
在秦朝,各種人為的等級製度中,功勳爵製度是不得不說的一種等級製度。因為這不僅是長期存在於秦的政治製度,它還與新的經濟關係是密切相關的。
簡單來說,功勳爵製度是依據臣民為國家和君主建立的功勞和做出的貢獻而確定相應的爵位,並相應賜予土地、田宅、食邑和各種等級特權的爵祿製度。首先,在秦的政治體係中,它是一種政治等級製度,因為它是確定臣民在這個社會體係中所處地位的一個主要依據。其次,功勳爵製度和其他製度是有著極為緊密聯係的,比如官僚製度、徭役製度、經濟製度、法律製度等。一般來說,隻有擁有爵位的人才可以在秦做官。爵位不同,不僅政治地位不同,而且與此相對應的法定的社會權力、經濟權益也是不同的。一個人爵位發生變化,他在等級社會中的地位也是隨之變化的,它涉及各種重要的地位、權力、價值和利益的分配。
從秦朝奉行功勳爵製度的產生來看,它是最初裂土分封製度和世卿世祿製度的替代物。它的產生從根本上改變了君主以下國家公務人員的選拔和任命以及晉升的辦法,促進了分封製度的瓦解。也正是有了這樣的一個製度為前提,才使得“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成為一種可能。與以往相比較,功勳爵製度在調節政治地位和社會資源分配方麵,更加依仗的是一個人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社會公正。
在我國古代,食邑賜爵的製度源遠流長,早在夏商周時期,就有各種因為功勳而獲得爵位或者晉升爵位的故事。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為了適應“大爭之世”的需要,為了能夠在當時的環境下生存和發展,新的功勳爵製度開始萌發。其中這一事例中最明顯的就是晉國大夫趙簡子在一次出征的時候宣布的賞罰條例:“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從這段話我們看出,凡立下軍功者,大夫和士都可以獲得晉升和賞賜,庶人工商可以躋身仕途,人臣奴隸可以免除奴隸的身份。雖然在當時屬於臨時性政策措施,並沒有形成具體的製度。
秦國的功勳爵製度主要形成於秦孝公時期的商鞅變法時期。這種製度形成之初是以獎勵軍功為主的。從這以後,爵名的劃分、等級和賜爵的標準顯然有一個不斷損益的過程。等到了秦始皇統治時期,基本上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二十等功勳爵製度。
秦國的二十等爵位的主要目的和本質屬性就是一種以賜爵的形式獎賞功勳。在建立之初,秦國政治的重心是戰爭,所以在設置這種功勳爵製度以後,授爵的對象主要是榮立軍功的將領和戰士。但是大量事實表明,戰國七雄所授的功勳爵位顯然不局限於軍功。按照一般的標準,隻要君主認定屬於有功勞的都可以進行論功行賞。此外,除了可以從軍、從政立功賜爵以外,普通農民可以依靠向國家交納糧食立功,普通民眾可以靠著按照國家的意圖移民墾荒立功。正如後來的一些學者指出的那樣,各種事功同樣也是可以獲得爵位的。
通過雲夢秦簡、《史記》以及《商君書》等文獻記載來看,我們可以簡單總結一下秦的功勳爵製度的幾個基本原則,最明顯的一個原則就是授勳是麵向全民,不論貴賤的。
秦功勳爵製度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隻認功勞,論功行賞,對賜爵的對象沒有明確的身份限製。隻要符合授爵的條件,包括奴隸都可以因功受爵。在雲夢秦簡中就有“隸臣斬首為公士”。這一點是功勳爵製度和世卿世祿製度的主要區別之一。這種授爵方式所引起的震動是巨大的,它具有全麵改變政治製度以及政治關係和等級關係甚至經濟關係的作用。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庶人之有爵祿”在一定程度上為人們提供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它不僅擴大了王朝的統治基礎,改善了官吏隊伍的素質,實際上是給了底層人民向上進行流動的空間。這樣的流動給整個社會帶來了生機和活力。
“庶人之有爵祿”造成的必然後果就是“布衣將相之局”。依據功勳確定爵位,依據爵位來任命官職,當秦國依靠並貫徹這條原則的時候,秦國各級官吏的素質和能力有了一個可靠的保證。事實也正是如此,長期以來,秦國的將相中有不少人都出身微賤,這包括了張儀、範雎、蔡澤、李斯以及武將白起、王翦等。
對於受爵的人來講,爵位不隻是一種榮譽,它與係列政治權力、等級特權、經濟利益都是息息相關的。這項原則的貫徹調動了廣大臣民為國家和君主效力的積極性。從這個方麵講,功勳爵製度在秦作為一種界定社會等級的基本製度,它比分封製度要合理得多。
功勳爵製度還產生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後果,那就是造就了數量眾多的地產擁有者。按照慣例,賜爵和賜地產是相伴而來的,爵位越高,占有的地產就越多。獲得爵位的人越多,不同規模的地產擁有者就越多。地產是可以繼承的,於是這又分化出更多的中小地產擁有者。久而久之,這部分人就構成了一個規模較大的社會中間階層。或者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用一個較為容易理解的表述方式,那就是這種製度以及和這項製度所衍生出的相關政策在有意無意中培育著新的社會階層結構形態和新的經濟關係。
另外,這種製度還有另外一種特點往往是被人們忽略掉的,那就是功勳爵製度不僅有賞,同時也有罰;不僅有賜予,同時也能夠奪取。
秦始皇的政治理念是十分講究恩威兼施、賞罰公正的。這就決定了功勳爵製度的基本原則就是賞罰並施。在秦朝的政治地位體係中,因為犯罪而被降爵甚至被奪爵的現象是司空見慣的。尤其是遇到大規模的政治鬥爭的時候,這一現象表現得尤為明顯。當年嫪毐作亂,秦始皇下令其舍人奪爵遷蜀地4000餘家。
秦始皇時期,他對這一製度貫徹得更加徹底。秦始皇不僅拒絕分封諸子、設立王國,而且對親生兒子也是一律按照無功則無爵的製度辦事。為此,他“公賦稅重賞賜”諸子,使之得以有優越的生活條件,但是絕不輕易授予他們爵位。史載始皇的子孫有數十人,但是包括最寵愛的兒子胡亥等沒有“尺土之封”,曆史記載中也沒有提及這些王孫公子的爵號和食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