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未著;然若分離零散則不成社會,亦將無文化,宗教於此,恰好有其統攝凝聚的功用。此其一,又社會生活之進行,不能不賴有一種秩序,但群眾間互相了解,彼此同意,從理性而建立秩序,自不能期望於那時的人。而且因衝動太強,民 攵/日不畏死,峻法嚴刑亦每每無用,建立秩序之道幾窮。宗教恰好在此處,有其統攝馴服的功用。此其二。此兩種功用皆從一個要點來,即趁其在惶怖疑惑及種種不安之幻想中,而建立一共同信仰目標。一共同相信目標既立,渙散的人群自能收攏凝聚,而同時宰製眾人調馴蠻性的種種方法,亦從而得到了。
宗教是什麼?此非一言可答。但我們卻可指出,所有大大小小高下不等的種種宗教,有其共同之點,就是:一切宗教都從超絕於人類知識處立他的根據,而以人類情感之安慰意誌之勖勉為事。(1)(見《東西文化及其哲學》第90頁。)分析之,可得兩點:一、宗教必以對於人的情誌方麵之安慰勖勉為其事務;二、宗教必以對於人的知識方麵之超外背反立其根據。
世間不拘何物,總是應於需要而有。宗教之出現,即是為了人類情誌不安而來。人類情誌方麵,安或不安,強或弱,因時代變化而異。所以自古訖今,宗教亦時盛時衰。——這是從前一麵看。從後一麵看:盡管宗教要在超絕於知識處立足,而如何立足法(如何形成其宗教),卻必視乎其人之知識文化而定。人類知識文化各時各地既大為不等,所以其宗教亦就高下不等。
據此而談,人類文化初期之需要宗教,是當然的。因那時人類對於自然環境,一切不明白;由於不明白,亦就不能控製,由於不能控製,亦就受其威脅禍害,而情誌遂日在惶怖不安之中。同時,其隻能有極幼稚之迷信,極低等之宗教,亦是當然的,因那時人的知識文化,原隻能產生這個。在此後,一般說來,人類對付自然之知能是進步了。而天災雖減,人禍代興,情誌不安的情形還是嚴重。且其法律和道德雖漸漸有了,還不足以當文化中心之任,為了維持社會,發展文化,尤其少不了宗教。所以上古中古之世,宗教稱盛,必待有如歐洲近代文明者出現,局勢乃為之一變:第一,科學發達,知識取迷信玄想而代之。
第二,征服自然之威力猛進,人類意態轉強。
第三,富於理智批評的精神,於信仰之不合理者漸難容認。
第四,人與人相需相待不可或離之結構,已從經濟上建築起來,而社會秩序則受成於政治。此時作為文化之中心者,已漸在道德、禮俗暨法律。
第五,生活競爭激烈,物質文明之誘惑亦多,人生疲於對外,一切模糊混過。
人們對於宗教之需要既遠不如前,而知見明利,又使宗教之安立倍難於前;於是從近代到今天,宗教之失勢,遂不可挽。
有的人,輕率推斷宗教後此將不複在人類文化中有其位置。此證之以最近歐美有識之士,警覺於現代文明之危機者,又轉其眼光及興趣於宗教,而有以知其不然。我們說到此,亦不能不更向深處說一說。
宗教是什麼?如我在《東西文化及其哲學》所說:宗教者,出世之謂也。方人類文化之萌,而宗教萌焉;方宗教之萌,而出世之傾向萌焉。人類之求生活傾向為正,為主,同時此出世傾向為反,為賓。一正一反,一主一賓。常相輔以維係生活而促進文化。(《東西文化及其哲學》第113頁)
本書前章亦曾提及:人類的生命,具有相反之兩麵:一麵是從軀殼起念之傾向;又一麵是傾向於超軀殼或反軀殼。(中略)宗教正是代表後一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