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說,強製力在中國是備而不用的,且在事實上亦很少用。其最好之證明,即一麵還是有政府、有兵、有刑,而一麵卻消極無為而治。史家所稱獄訟清簡刑措不用者,非皆虛語。(1)(曩在鄒平鄉村,嚐聞父老談,在從前若地方發生命案,極屬希罕。光緒廿一年某村發生一命案,遠近動色相告,或走數十裏往觀驗屍。若甚新奇,又感嚴重。蓋計算附近一二百裏幅員內,二十年光景未曾有過也。)凡事物之備而不用者,其所備必不充足。曆代統治機構之簡單,及其實力之薄弱,姑舉兩事即可為證:一是械鬥,二是流寇。
械鬥——此在廣東福建等處,聚族而居之鄉村,時或見之。其地民氣民風似有些鄰近西洋,又加以族姓為界別,有祠堂作中樞,遂萌集團意識而不免構怨相鬥。鬥起來,是沒有人管的。縣府或者不曉得,如何談到防止禁止。及至死了幾條人命,經官成訟,依然解決不下來。因雖經判斷,兩造多不甘服,還是打。要打就打,官還是管不了。往往“以不了了之”,仍待其自然解決。
流寇——在昔承平之世,四海晏然,人人各安本分,暴亂不生;並非國家禁止暴亂之有具。及其一旦亂起來,則又可能資賊峰起。平地發生之土匪,橫行千裏之流寇,皆秦漢以來中國之產物,西洋所沒有。就中古說,封建製度下,各地自有統轄,一路盡多關阻。彼此侵暴之事,固所時有;土匪卻難得發生,更不可能流動於千裏之間。及至近代國家,則人丁戶籍編製嚴密,警察係統遍徹全境。竊盜凶暴,雖不盡免;嘯聚山林之事,卻不會有,又何能東西流竄。寇而能流,可想見有任其所之,無不如意者。此唯鬆散平鋪在廣大地麵上之無數人家,如舊日中國社會者,乃有此事。蓋論其四境之內,恢廓通達,實絕異封建,而大有類於近代國家,顧又缺乏近代國家之組織也。
總結說:社會矛盾(剝削及統治),舊日中國所不能無,但它化整為零,以情代勢,頗得分解緩和。其秩序,雖最後亦不能無藉於國家法律,但它融國家於社會,攝法律於禮俗,所以維持之者,固有其個人其社會之自力,而非賴強製之功。然若沒有以道德代宗教之前一層,即不會引出來此以禮俗代法律之後一層。根本關鍵,還有前者。關於前者,第六章既有申說,茲就前所說者,再一為指點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