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社會保障製度(1 / 3)

社會保障製度是民主社會主義經濟綱領與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社會保障,建立福利國家,既是社會黨人孜孜以求的目標,也是他們曾引以自豪的政績。社會保障政策的實施,對資本主義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資本主義經濟危機、人口結構的變化以及社會保障製度本身的弊端,也帶來一些嚴重的後果。

一、曆史發展

西歐是資本主義的發祥地,也是社會福利製度的搖籃。社會福利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國伊麗莎白的《濟貧法》和1883-1889年德國俾斯麥的工人社會保障計劃。1600年前後,英國社會上出現了大量的失業、流浪和貧困現象,為了遏製這種現象的蔓延,英國政府製定了著名的《濟貧法》。根據這個法案,各教會負責向居民和房地產所有者征收濟貧稅,用這種收入給無力謀生的人發放救濟,為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老人、盲人建立收容場所,並負責組織失業的成年人成立“貧民習藝所”,強迫貧民勞動,安排孤兒當學徒,以杜絕流浪現象。顯而易見,這種教會人士以慈悲為懷提供的救濟與扶助並不是無條件的,而是以組織勞動就業為基本著眼點的。因此,這個《濟貧法》兼有強迫勞動和福利救濟的特點,但以前者為主,過於強調對不勞動者的懲罰而比較忽略對需求者的救助。隨著產業革命在英國的逐漸展開,《濟貧法》因不適應社會的需要而遭唾棄。與此同時,英國工人自發地組織起來實行互助。在18世紀,英國工人成立了“友誼會”,會員大都是來自同一行業的技術工人。“友誼會”的會員定期交納一定數額的互助金,在生病時可以得到補助,年老時可以得到年金,死亡時可以得到安葬費。這種由個人交納互助金,從而獲得受援助權利的做法,具有現代社會福利製的因素。

19世紀中葉,隨著德國資本主義工業化的深入發展,工人數量逐步增長,階級鬥爭開始激化。不斷高漲的工人運動,很快成為以俾斯麥為代表的容克資產階級必須正視的力量。俾斯麥對工人實行“鞭子加糖果”的政策,一方麵,他通過1878年10月頒布的鎮壓社會民主黨企圖危害治安的法令,對工人運動及其政黨——社會民主黨進行無情的鎮壓,另一方麵,又認為“社會弊端的醫治,一定不能僅僅依靠對社會民主黨過火行為的鎮壓,而且要積極促進工人階級的福利”,因為工人的養老金有了盼頭,人們就會滿足,就容易聽指揮。於是,德皇威廉一世便在1881年11月17日發表的《黃金詔書》中宣布建立“社會保障法”,並於1883年通過了《工人疾病保險法》,1884年頒布了《事故保險法》,1889年又實行《傷殘和養老金保險》。這三部保險立法是強製性的,保險範圍隻包括那些有正常工資收入的工人,至於那些沒有正常工作和工資級別極低的工人以及最貧困的人則被排斥在國家保險製度之外。對那些雖已參加保險但收入級別較低的人提供的津貼也是非常微薄的,不足以維持德國當時的最低生活水平。盡管如此,由於德國這三個保險立法實施得最早,因而它們在其後的幾十年中,成了其他歐洲國家調查、研究、借鑒和學習的“典範”。

與以往不同的是,俾斯麥時期的國家介入了社會保障領域,但又沒有承擔社會保障的全部責任,而是把相當一部分責任留給了個人、家庭和社會。健康、工傷和退休這三項保險計劃都采用了讓勞動者共同承擔風險的保險方式。按照法令規定,由雇主繳納保險金的1/3-1/2,雇工交納其餘的2/3-1/2,政府在此基礎上視情況對整個項目進行補貼。這種保險的方式除了體現勞動者共同平等地承擔風險的原則外,也體現了一個先納稅後受益、勞動和福利相結合的原則,因而成了現代社會保障製度的雛形。

作為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重要組成部分的現代社會保障製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首先在英國,繼而在大多數西歐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近50年來,西歐社會保障製度大體上經曆了三個發展階段。

1.重建與成長階段(戰後初期至50年代)

兩次世界大戰期間,西歐國家有關社會保障方麵的立法進展緩慢,社會保險項目和津貼均有所下降。戰爭的浩劫使西歐絕大多數國家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戰後初期,各國經濟癱瘓,產品匱乏,物價飛漲,失業嚴重,民不聊生。西歐各國政府麵臨的當務之急是救濟難民,安置遺屬,穩定社會秩序,保證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為恢複和重建被戰爭破壞的國民經濟創造條件。於是各國政府紛紛恢複和采取了一些相應的社會保障措施。

在此過程中,英國政府一馬當先,獨領風騷。英國政府的社會保障重建工作是以“貝弗裏奇報告”為藍本的。早在1941年6月,英國內閣負責戰後“重建計劃”的不管部大臣阿·格林伍德成立了以倫敦經濟學院院長貝弗裏奇為主席的委員會,並責成該委員會調査現有的社會保險計劃及有關服務的狀況。1942年11月貝弗裏奇提出了《社會保險及有關服務》報告,即英國社會保障史上著名的“貝弗裏奇報告”。貝弗裏奇在總結19世紀以來英國社會改革經驗的基礎上,製定了一個以消除貧困、疾病、肮髒、無知和懶散五大社會病害為目標,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全麵社會保障計劃。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凡有收入的英國公民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參加者按全國統一標準交納保險費,按統一標準享受有關福利,而不論其收入多少。以社會保障的“普遍性”原則代替傳統的救濟貧民的“選擇性”原則。

第二,統一全國社會福利的行政管理。

第三,發放的救濟或津貼應使領取人能夠維持正常生活,享受社會保障的時間應以本人需要為準,不受其他限製。

第四,社會保險不但應包括全體有收入的公民,而且其內容應包括他們生活需要的各個方麵。

第五,因為沒有收入,不能交納社會保險費,無權享受國民保險待遇的人,由國家製定國民補助法,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使其生活水平達到國民最低生活標準。

“貝弗裏奇報告”在英國被稱為“貝弗裏奇革命”,它的革命性主要表現在:(1)它不同於以往的社會保障思想之處在於:它把社會福利視為社會應盡的責任和公民應享有的權利,而不是國家對公民的一種恩賜。(2)它把救濟貧困改為保障全社會居民最低生活標準,從根本上拋棄了濟貧的概念。(3)它確立了“普遍性”的一視同仁原則:人人按同一標準交納保險費,按同一標準享受保障待遇。從這個意義上說,“貝弗裏奇報告已經成為社會保障思想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裏程碑”,“它樹立了係統的實行社會計劃化而不零敲碎打地解決個別需要這樣一種社會政策的典範”。

“貝弗裏奇報告”得到了英國戰時聯合內閣的原則批準,尤其是英國工黨的積極認同。其實,早在該報告誕生前,工黨就在1942年秋的年會上通過了詹姆士·格裏菲斯的動議,提出了它的社會福利綱領:第一,實行全麵的社會保險計劃;第二,對因各種意外事故而陷於困境的公民提供社會保障;第三,實行家庭和兒童補貼;第四,實行免費醫療保健製度。1945年大選開始後,工黨抓住人們希望戰後出現一個美好世界的心理,提出了《讓我們麵對未來》的競選宣言,提出了國有化,維持充分就業,通過稅收調整收入分配,執行教育、國民衛生和社會保險計劃,控製生活必需品的價格,免費中等教育等一係列主張,從而贏得了廣大選民的支持。

工黨大選勝利後,以艾德禮為首的工黨政府在其黨綱和貝弗裏奇報告的基礎上,提出並實行了一係列重要的社會立法。

《國民保險法》(1946年)。該法案規定:凡已就業而又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所有英國公民都應參加這項保險,從而享受貝弗裏奇報告中所列出的有關生育、養老、病殘、失業、孤寡、喪葬等方麵的福利待遇。這是一項強製性的全民保險製。

《國民醫療保健法》(1946年11月)。該法案的主要貢獻者是工黨激進的政治領袖、衛生與住房大臣比萬。比萬頂著醫務界和保守黨的重重壓力,本著“一視同仁”的原則,規定對全國人民一律實行免費醫療。實行所有醫院的國有化,全麵整頓全國醫療單位的管理體製,同時仍允許私人醫生存在。這一製度被譽為“20世紀的傑出成就之一”,而比萬則被稱為“英國有史以來最傑出的衛生大臣”,“建設英國福利國家的總工程師”。

《住房法》(1946年)。該法案規定:地方當局集資修建房屋,解決戰後房荒困難,對房租實行限製,保護住房者的利益。

《國民救濟法》(1948年)。這是對國民保險法的重要補充,規定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享受國民保險待遇的公民,可以享受國民救濟。

此外,工黨政府還頒布了《城鄉規劃法》、《新城鎮法》、《家庭補助法》等法律,這樣就使英國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傷、殘、孤、寡等,都有了社會保障。上述法律(《家庭補助法》除外)於1948年7月5日生效後,工黨政府首相艾德禮滿懷激情地宣布,英國已建成福利國家。一兩年後它得到了西方國家輿論界的承認。

“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國家在英國建成,極大地刺激了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許多國家以“貝弗裏奇報告”為參考依據,以英國為樣板,按照社會保障的“普遍性”原則,建立了類似的社會保障製度。法國政府於1945年10月14日頒布了《社會安全法》,提出要建立社會保障組織,對所有居民實施強製社會保險,使法國的社會保障逐步製度化。瑞典的有關戰後重建的基本思想包含在1944年製定的《社會民主黨27點綱領》裏,這一綱領除了提出改組社會福利計劃外,還強調保持“充分就業”是黨的首要目標。聯邦德國在希特勒垮台後,恢複並擴大了原有的社會保險措施,把戰爭和納粹主義的受害者納入社會保障範圍之內,年建立了由社會保險機構、雇主和投保人三方共同管理社會保障經費的製度。意大利也於1950年、1952年建立了醫療與退休保險製度。其他國家也仿效英國,分別對老年、疾病、失業等實行不同程度的社會保險。

1949-1958年,幾乎所有的西歐國家都基本上完成了社會保障製度的社會立法,設立了現行社會保障製度所包含的主要項目和管理機構。社會保障不再是一種零星分散的“社會救濟”或“施舍”,而是全體公民得到法律保護的、理應享有的社會權利。正是從這個角度,W·施耐德認為:“1945年以後西歐的曆史是福利國家穩定發展的曆史。”

2.發展與鼎盛階段(50代後期至70年代初)

50年代以來,西歐國家的經濟迅速恢複與發展起來,出現了近20年高速發展的“黃金時代”。與此同時,許多國家的社會民主黨連續執政,這就保證了社會福利政策的連續性。另外,各政黨在競選中都以增加社會福利或不削減社會福利開支的口號作為獲取更多選票的重要手段。這樣,為發展社會福利製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政治條件。

經濟的騰飛為社會福利開支的擴大奠定了強大的物質基礎。這一時期,絕大多數西歐國家都迅速擴大了社會福利開支,社會福利開支的增長速度普遍超過了經濟增長的速度。按照不變價格計算,1961-1971年間,瑞典國民經濟每年遞增6.7%,政府的社會保障津貼和社會救濟贈款開支每年遞增9.2%,國民經濟與社會福利開支增長速度的對比為1∶1.37,在同一時期,聯邦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和丹麥的這一對比分別為1∶1.28、1∶1.41、1∶1.96、1∶2.02和1∶2.17.與此同時,社會福利開支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不斷上升,以1970年為例:聯邦德國為21.5%,法國為19.2%,英國為15.9%,意大利為17.4%,荷蘭為20.8%,丹麥為19.6%。

由於有了充裕的社會福利開支,西歐國家擴大了社會保障範圍,提高了社會福利津貼,放寬了享受社會福利的條件,降低了退休的年齡,發展和改善了醫療保健事業。這是由經濟發展的“黃金時代”所帶來的社會福利製度的鼎盛時期。

3.調整與改革階段(70年代中期以來)

1973年以後,西歐各國先後發生了戰後最嚴重的經濟危機。各國經濟走走停停,出現了通貨膨脹與失業並存的“滯脹”現象,再加上人口結構的變化等因素,先前由經濟繁榮掩蓋下的社會福利危機終於暴露出來。各國的社會福利開支出現巨額赤字,相繼陷入了難以為繼又欲罷不能的兩難境地。在戰後西歐“經濟奇跡”和社會民主黨時期社會福利製度發展過快、過猛,形成一套無所不包、開支龐大和機構臃腫的製度,也加深了各國的財政危機,加重了人民的稅務負擔,同時也影響了國內投資和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

為了走出困境,各國政府開始對社會福利製度進行調整改革。

盡管各國的步調並不一致,但總的趨勢卻很明顯,即開源節流:增加稅收和降低社會福利支出,以緩和財政不平衡狀況。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等國取消了社會福利津貼隨物價指數增長的做法,凍結或推遲了按物價和工資調整的期限。法國提高了醫療保健中個人交費的比重。聯邦德國政府減少了國家對養老基金的財政補貼,降低了養老金的發放標準。英國撒切爾夫人上台後,下決心要“把英國從一個依賴的社會轉變為一個自立的社會”,停止“國家當保姆”的福利政策,把通行的“普遍性”原則改為“選擇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