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隸本人本事之下,則篇次繁簡不倫;收入考
傳方幅之內,其勢不無刪潤。如恐嫌似剿襲,則於本文之上,仍標作者姓名,以
明其所自而已。而標題之法,一仿《史》、《漢》之例。《史》、《漢》引用周
秦諸子,凡尋常刪改字句,更不識別,直標“其辭曰”三字領起。惟大有刪改,
不更仍其篇幅者,始用“其略曰”三字別之。若賈長沙諸疏是也。今所援引,一
皆仿此。然諸文體中,各有應得援引之處,獨詩賦一體,應用之處甚少。惟地理
考內,名勝條中,分注之下,可載少許,以證靈傑。他若抒寫性靈,風月露之
作,果係佳構,自應別具行稿,或入專主選文之書,不應攙入史誌之內,方為得
體。且古來十五《國風》,十二《國語》,並行不悖,未聞可以合為一書。則誌
中盛選詩詞,亦俗例之不可不亟改者。倘風俗篇中,有必須徵引歌謠之處,又不
在其例。是又即《左》、《國》引諺徵謠之義也。
八,議裁製。取藝文應載一切文辭,各歸本人本事,俱無可議。惟應載傳誌
行狀諸體,今俱刪去,仍取其文裁入列傳,則有難處者三焉;一則法所不應立傳,
與傳所不應盡載者,當日碑銘傳述,或因文辭為重,不無濫收。二則誌中列傳,
方幅無多,而原傳或有洋洋大篇;全錄原文,則繁簡不倫;刪去事跡,則召怨取
議。三則取用成文,綴入本考本傳,原屬文中援引之體,故可標作者姓名及“其
辭曰”三字,以歸徵引之體。今若即取舊傳,裁為新傳,則一體連編,未便更著
作者姓名。譬班史作《司馬遷傳》,全用《史記自序》,則以“遷之自序雲爾”
一句,標清賓主。蓋史公《自序》,原非本傳,故得以此句識別之耳。若考武以
前紀傳,全用《史記》成文者,更不識別;則以紀即此紀,傳即此傳,讚即此讚,
其體更不容標司馬遷曰字樣也。今若遽同此例,則近來少見此種體裁,必有剿襲
雷同之謗。此三端者,決無他法可處,惟有大書分注之例,可以兩全。蓋取彼舊
傳,就今誌義例,裁為新傳,而於法所應刪之事,未便遽刪者,亦與作為雙行小
字,並作者姓氏,及刪潤之故,一體附注本文之下。庶幾舊誌徵實之文,不盡刊
落,而新誌謹嚴之體,又不相妨矣。其原文不甚散漫,尚合謹嚴之例者,一仍其
舊,以見本非好為更張也。
九,議標題。近行誌乘,去取失倫,蕪陋不足觀采者,不特文無體要,即其
標題,先已不得史法也。如采典故而作考,則天文、地理、禮儀、食貨數大端,
本足以該一切細目。而今人每好分析,於是天文則分星野占候為兩誌,於地理又
分疆域山川為數篇,連編累牘,動分幾十門類。夫《史》、《漢》八書十誌之例
具在,曷常作如是之繁碎哉?如訪人物而立傳,則名宦、鄉賢、儒林、卓行數端,
本不足以該古今人類。而今人每好合並,於是得一逸才,不問其行業如何超卓,
而先擬其有何色目可歸;得一全才,不問其學行如何兼至,而先擬其歸何門類為
重;牾牽強,以類括之。夫曆史合傳獨傳之文具在,曷嚐必首標其色目哉?所
以然者,良由典故證據諸文,不隸本考而隸藝文誌,則事無原委,不得不散著焉,
以藏其苟簡之羞。行狀碑版諸文,不隸本傳而隸藝文誌,則人無全傳,不得不強
合焉,以足其款目之數。故誌體壞於標題不得史法,標題壞於藝文不合史例;而
藝文不合史例之原,則又原於創修郡縣誌時,誤仿名山圖誌之廣載詩文也。夫誌
州縣與誌名山不同。彼以形勝景物為主,描摩宛肖為工,崖顛之碑,壁陰之記,
以及雷電鬼怪之跡,洞天符檢之文,與夫今古名流遊覽登眺之作,收無孑遺,即
徵奧博,蓋原無所用史法也。若夫州縣誌乘,即當時一國之書,民人社稷,政教
典故,所用甚廣,豈可與彼一例?而有明以來,相沿不改,故州縣誌乘,雖有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