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軍事秘密,維護國家軍事利益,保障軍隊建設和作戰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軍事秘密是關係國家軍事利益,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如悉的事項。軍事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全軍所有單位和人員都有保守軍事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軍隊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軍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項業務工作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第五條 軍隊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製知密範圍,防範竊密活動,消除泄密隱患,確保軍事秘密安全。
第六條 全軍團以上單位設立保密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主管全軍的保密工作,各單位的保密委員會主管本單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承辦。
第七條 保密工作的業務、裝備、科研等經費,列入全軍預算。
軍事秘密的範圍和等級
第八條 軍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事項:
(一)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二)軍事部署,作戰和其他重要軍事行動的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三)戰備演習、軍事訓練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四)軍事情報及其來源,通信、電子對抗和其他特種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
(五)武裝力量的組織編製,部隊的任務、實力、素質、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
(六)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七)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
(八)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
(九)軍隊政治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十)國防費的分配和使用,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
(十一)軍事設施及軍事設施保護情況;
(十二)軍援、軍貿和其他對外軍事交往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九條 軍事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條 軍事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以及國防科工委依照本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確定,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軍事秘密密級的確定、調整與解除
第十一條 產生軍事秘密事項,應當按照軍事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在確定密級前,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保密期限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對是否屬於軍事秘密和屬於何等密級不明確的事項,依照下列權限確定:(一)秘密級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二)機密級由師級以上單位確定;(三)絕密級由軍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十三條 軍事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或者解除。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調整或者解除,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四條 軍事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由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軍事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及時解密。
保密製度
第十五條 接觸軍事秘密以工作需要為原則。產生軍事秘密事項的單位,應當確定接觸該事項的範圍;接觸軍事秘密事項的單位,應當確定接觸該事項的人員。
第十六條 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管、移交、銷毀軍事秘密載體,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簽字手續,並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 複製軍事秘密載體,必須嚴格控製。確需複製時,須經原密級確定的單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權限審批。複製件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
第十八條 攜帶軍事秘密載體外出,必須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保護措施。攜帶絕密級載體外出-的,還必須報同級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