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未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任何單位或者人員不得將軍事秘密載體攜帶、傳遞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組織、人員提供軍事秘密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經有相應批準權限的機關批準,並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後,及時銷毀,並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
第二十一條 存儲、處理、傳輸軍事秘密的技術設備、設施、係統、網絡、場所等,必須符合技術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條 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軍事秘密,必須根據其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嚴禁使用明碼或者未經總部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軍事秘密。
第二十三條軍事設施和其他涉密場所、部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密防護措施,未經有相應批準權限的機關批準,不得對外開放。
第二十四條 掌握和經管重要軍事秘密的人員出境,必須嚴格控製;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門認為其出境後會危及軍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二十五條 涉及重要軍事秘密的會議,主辦單位應當對會議場所組織保密安全檢查,采取保密措施,並指定人員按照保密規定管理會議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公開出版發行軍事報刊、書籍、地圖、聲像製品,公開展示軍事裝備、國防科學技術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軍事秘密。擬公開發表的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論文和反映軍隊情況的各類稿件,投稿前必須經撰稿人所在單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項的主管單位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領導於部應當模範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家屬、親友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軍事秘密。 第二十八條 發生泄密事件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並迅速查明被泄露軍事秘密的內容、密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範圍和程度,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全軍所有單位都應當對所屬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隊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學計劃,分別由政治機關和院校教學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所管理的軍事秘密載體、涉密技術係統和涉密場所進行保密檢查。保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及所屬單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戰時或者執行特殊任務時,除執行本條例外,有關單位還應當根據上級指示和擔負的任務製定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軍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條 全軍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保密製度和保密守則。
獎勵
第三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一)對保密技術、產品、設施的研究開發有重要貢獻的;(二)在危急情況下,保護軍事秘密安全的;(三)對盜竊、毀壞、出賣軍事秘密的行為舉報或者偵破有功的;(四)發現泄露或者遺失軍事秘密,及時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損失的;(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盜竊、毀壞、出賣軍事秘密的;(二)泄露或者遺失重要軍事秘密的;(三)利用軍事秘密進行非法活動的;(四)發生泄密事件,隱情不報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五)玩忽職守,使軍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六)其他違反保密製度危害軍事秘密安全的。戰時或者執行特殊任務時,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應當給予處分的,從重處分。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7日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即行廢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該帶的秘密不帶。
(五)不在私人書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七)不用普通郵電傳遞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場所閱辦、談論秘密。
(九)不私自複製、保存和銷毀秘密。
(十)不帶秘密載體遊覽或探親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