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民權的保障
前幾天在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的席上,楊杏佛先生說了一句很沉痛的話:“爭民權的保障是十八世紀的事;不幸我們中國人活在二十世紀裏還不能不做這種十八世紀的工作。”
先進的民族得著的民權,不是君主欽賜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無數的先知先覺奮鬥力爭來的,是用血寫在法律條文上去的,是時時刻刻靠著無數人的監督才保障得住的。沒有長期的自覺的奮鬥,決不會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權利,若沒有養成嚴重監護自己的權利的習慣,那些權利還不過是法律上的空文。法律隻能規定我們的權利,決不能保障我們的權利。權利的保障全靠個人自己養成不肯放棄權利的好習慣。
“權利”一個名詞是近三十多年來漸漸通用的一個新名詞。當這個名詞初輸入的時代,梁任公先生等屢作論文,指出中國人向來缺乏權利思想,指出中國人必須提倡這種權利思想。其實“權利”的本義隻是一個人所應有,其正確的翻譯應該是“義權”,後來才變成法律給予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中國古代思想也未嚐沒有這種“義權”的觀念。孟子說的最明白:
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
這正是“權利”的意義。“一介不以與人”是尊重自己所應有;“一介不以取諸人”是尊重他人所應有。推而廣之,孟子所謂“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也正是個人自尊其所應有,自行其所謂是。孔墨兩家都還有這種氣概。但柔道之教訓,以隨順不爭“犯而不校”為處世之道,以“吃虧”為積德之基,風氣既成,就無人肯自衛其所應有,亦無人肯與強有力者爭持其所謂是。梁先生們所謂中國人無權利思想,隻是這種不爭不校的風氣造成的習慣。在這種習慣支配之下,就有了法律規定的人權民權,人民也不會享用,不會愛護的。
然而普通人的知識和能力究竟有限,我們不能期望人人都懂得自己的權利是些什麼,也不能期望人人都能夠監護自己的權利。中國人所以不愛護權利,不但是長久受了不爭與吃虧的宗教與思想的影響,其中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國的法製演進史上缺乏了一個法律辯護士的職業。我們的老祖宗隻知道崇拜包龍圖式的清官,卻不曾提倡一個律師職業出來做人民權利的保護者。除了王安石一流遠見的政治家之外,多數儒生都不肯承認法律是應該列為學校科目的。士大夫不學法律,所以法律刑名的專家學識都落在一種受社會輕視的階級的手裏,至高的不過為刑名師爺,下流的便成了訟棍狀師。刑名師爺是幫助官府斷案的;人民的辯護還得倚賴自己,狀師訟棍都不能出麵辯護,至多不過替人民寫狀子,在黑影子裏“把案”而已。我們看《四進士》戲裏訟師宋士傑替他的幹女兒打官司,狀子是按院大人代寫的,是宋士傑出庭代訴的,還幾乎完全敗訴了,我們看這戲的用意,可以想見我們的老祖宗到了近代也未嚐不感覺到法律辯護士的需要。但《四進士》的編著者是個無名的天才,他的見解完全不能代表中國的一般社會。普通人民都隻知道訟棍是惹不得的,宋士傑是人間少有的,同包龍圖一樣的不易得。所以他們隻希望終身不入公門,不上公堂;上了公堂,他們隻準備遭殃,絲毫沒有抵擋,沒有保障。好勝是天性,而肯吃虧是反人情。中國人的肯吃虧、不好訟,未必是宗教與哲學造成的,絕大的造因是因為幾千年來沒有保護人民權利的律師階級。
西洋人的權利思想的發達同他們的宗教信條正相反。基督教的教主也是教人不抵抗強權的:“有人打你的左臉,你把右臉也給他打。”然而基教的信條終久不能埋沒羅馬人提倡法律的精神。羅馬不但遺留下了《羅馬法典》,更重要的是她遺留下的法學與辯護製度。士大夫肯終身研究法律,肯出力替人民打官司;肯承認法律辯護是高尚的職業,而替人伸冤昭枉是光榮的功績,——有了這種風氣和製度,然後人民有權利可說。我們不要忘了:中古歐洲遺留下的最古的大學,第一個(Salerno)是醫科大學,第二個(Bologna)就是法科大學,第三個(巴黎)才是神科大學。我們的士大夫是“讀書萬卷不讀律”的,不讀律,所以沒有辯護士,隻能有訟棍:訟棍是不能保障人民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