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了解唐代羈縻製度的由來,我們頭看渤國。韓國學者們總是一調,渤國是個主權獨立國家。但事實是自歸附唐朝伊始,渤國就納入到唐朝羈縻統體係中。
其一、渤王大臣兼唐朝官職。除了忽汗州都督,曆代渤王兼過很多唐朝官職,包括:左驍衛大將軍、銀青祿大夫、金紫祿大夫、檢校秘書監、檢校司等。而一些渤國官員也在兼唐朝官職,包括:大將軍中郎將、毅,左武衛將軍等職。職間還穿用唐朝按階賜予的官服,所賜官服從二以上金魚袋,三以上紫袍金帶,到以下徘袍銀帶與唐朝製官服全然一致。這種職情況充分表明渤國官員亦屬唐朝官吏事實。
第二、渤國承擔宿衛和朝貢兩項義務。所謂宿衛,是唐朝地方羈縻州府或藩鎮派遣親貴入朝充作質子。大柞榮朝廷招撫之初遣子入侍朝廷為質,從此以後渤國的王族子弟相繼入朝不斷請備宿衛,履行著地方對朝廷的必盡職責。僅以前兩代渤王為,大祚榮遣子述藝,大武藝遣弟大昌勃、子大都利入朝宿衛。充為質子的渤王族子弟多皇帝視為臣勳庸並授予榮職匡備皇帝左右。這些舉措對鞏固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穩定,發揮出十分重要功用。除此之外為表示對朝廷的歸順以滿足唐朝皇室的,渤國還向朝廷奉獻貢物變相納實物稅。統計唐朝下各個少數民族中,渤國朝貢數為最多者之一,其中有朝貢貿易因響,但同時也是渤國積極履行地方政義務的表現。
第三、唐朝在渤國派駐長史監領。依照“華官參”的政原則,唐朝必在地方羈縻州府派駐漢官。但鑒於渤國是主動歸附唐朝的,不同於那些唐朝武力征服的民族地區,故而唐朝給予渤國較高規格自權。派駐渤國的漢官也僅參照“華官參”最標準執行,隻在渤國駐長史監押之,但長史在渤國的地僅於渤副王(渤王嫡長子)。通過派駐長史朝廷不僅可以監視渤國政,還能就地了解到渤國內實情況和動向。
第四、渤國唐朝各級機構節製。通情況下唐朝不會幹涉渤國內部事務的,充分障其享有的高度自權,但仍有諸多事務渤國要聽命於唐朝節製。史載,渤國存在間無論設置文武官京府州縣,招募兵卒、拓地築城、自立令法規亦或繳租賦等等,均事得到朝廷默許。除了直請示朝廷,渤國還要遵從朝廷所設渤經略使發的各項政令。渤經略使一職多由唐朝邊州長官兼,如:幽州都督、平盧節度使。史籍文獻中曾兼渤經略使或對渤國予以節製押領,又見於記載的唐朝官員,就有張敬忠、許欽琰、烏義、臧懷亮、薛楚玉、王斛斯、祿山、封青等四十二人之多。有遇到其它一些重大事情,比如:冊封命、排解紛爭等,朝廷還會直派遣官員赴渤國曉諭處理。
綜合以上幾點我們可以自歸附唐朝,渤國在法理上副其實地成為唐朝下地方。
我們說島上的新羅政權,看新羅也曾以外藩身份過唐朝冊封。但新羅並不唐朝“華官參”,唐朝也無針對新羅的經略使或兼押使。從中可明顯看出,渤國、新羅同唐朝之間的政隸屬關係本不可同日而語。至於韓國學者妄自鼓吹,所謂渤國與島新羅政權俱為獨立國家,二者還構成了朝鮮民族曆史上的朝之說,屬荒誕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