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沈陽、太原審判 1
1945年“八·一五”抗日戰爭勝利後,140名在山西等地捕獲的日本戰犯,被監押在太原戰犯管理所。1950年7月19日,由蘇聯引渡蘇軍當年出兵中國東北捕獲的969名日本戰犯,還有由新中國政府在內地捕獲的4名日本戰犯,被押解到撫順戰犯管理所。這1113名戰犯是東京(遠東)審判、南京(中國)審判的日本戰犯之外,比較次要的乙(B)級、丙(C)級戰犯的一部分。其中一小部分犯有嚴重的戰爭罪行,多數是在侵華戰爭中犯有一般罪行的次要戰犯。
1956年4月29日,撫順戰犯管理所和太原戰犯管理所在押的日本戰犯同時被召集到大禮堂收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
現在在我國關押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國主義侵略我國的戰爭期間,公然違背國際法準則和人道原則,對我國人民犯了各種罪行,使我國人民遭受了極其嚴重的損害。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本應予以嚴懲。但是,鑒於日本投降後十年來情況的變化和現在的處境,鑒於近年來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這些戰爭犯罪分子在關押期間絕大多數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決定對於這些戰爭犯罪分子按照寬大政策分別予以處理。
對處理在押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原則和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對於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可以從寬處理,免予起訴。
對於罪行嚴重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關押期間的表現分別從寬處刑。
在日本投降後又在中國領土內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對於他們的罪行合並論處。
(二)對於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特別軍事法庭進行。
(三)特別軍事法庭使用的語言和文件,應該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語言文字進行翻譯。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聘請中國司法機關登記的律師為其辯護。特別軍事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
(五)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六)處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提前釋放。
《決定》的基本內容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待日本戰犯的一貫政策,體現了中國人民的寬廣胸懷、宏偉氣魄,更體現了高瞻遠矚的長遠目光。這個《決定》為我國審判日本戰犯奠定了政治基石。
廣播聲落,場內人聲沸騰,所有戰犯同時起立鼓掌,一個個喜愧交集,以淚伴語,內心充滿對中國政府的寬大政策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