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沈陽、太原審判 2
1956年5月2日,北京,中南海,周恩來總理辦公室。周恩來總理召見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庭長,剛被最高人民法院任命的特別軍事法庭庭長賈潛。
周恩來:“根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組建了‘特別軍事法庭’。經毛澤東主席批準,決定任命你為特別軍事法庭庭長。”
賈潛:“對此項任命我沒有一點思想準備。”
周恩來:“中央考慮你在戰爭年代曾擔任過滑縣抗日民主政府承審(司法科長),冀魯豫行署參議員和司法處長,晉察冀邊區聯合高等法院院長,華北人民高等法院審判長。建國後你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刑事審判庭庭長期間,工作很出色,你完全有條件勝任此項任命。”
賈潛:“讓我第一次主持審理國際戰爭罪犯案,深感重擔在肩,責任重大,心中沒底。懇切建議中央另選法律權威人士擔當此任。”
周恩來:“你是毛主席考慮再三的人選,不好更改。你感覺責任重是好事。隻有這樣想,才能把事情辦好。你又受過高等法律教育,又有多年高等法院的工作經驗。在我國你就是有法律權威的人。你不主持讓誰主持?”
賈潛:“既然組織上信任,我個人服從組織決定。”
周恩來:“需盡快組織一個審判班子,如副審判長、審判員等。你先考慮提出意見,經最高法院黨組研究決定後,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幾天後,賈潛提出了特別軍事法庭組成人員名單,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並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副庭長袁光,時任解放軍軍事法院副院長(軍法少將)。朱耀堂,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審判員王許生,時任解放軍軍事審判庭審判員、軍法上校。牛步東,時任解放軍軍事審判庭審判員、軍法上校。徐有聲,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郝紹安,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殷建中,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張劍,時任解放軍軍事法庭審判員、軍法上校。張向前,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楊顯之,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