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戰役,使潼關境內好一陣安頓,出現了村民重返農田,企業職工、機關幹部重返本職崗位的可喜景象。“潼關人傻氣,有金不挖去種土豆。哈哈,我們上!”秋末冬至,不知是哪兒刮來的風,成千上萬的外鄉人帶著棉褲布兜,甚至婆娘乳娃,從山前山後一齊撲向金溝礦窿,占據了本該是潼關人自己的地盤。就這樣,大清山的硝煙還未吹散,小秦嶺的采金黑潮再一次卷土重來,而且此次的瘋狂性掠奪性,較以往更甚,那一張張大招牌,那一句句“解放思想,開礦富民”的口號,叫人既碰不得又辯不倒。在一頂頂冠冕堂皇的保護傘掩飾下,各種礦霸和采民,變本加厲,肆無忌憚地加劇掠奪小秦嶺黃金,形成礦區全麵失控的勢態。1989年,中央及時作出《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明文規定一律取消無證開采和國營、集體企業定點劃區的政策。漫關縣委、縣政府和礦管部門有了尚方寶劍。3月15日,縣長、縣委書記帶隊率兵再度奔赴大清山。仗越打越精。8月初,趁省長侯宗賓蒞潼現場辦公之機,執法部門又在礦區殺了個回馬槍,一舉拔掉429個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非法采礦隊與選礦廠,捕辦、收審46人,搗毀提金煉器800餘台(池)。
那是一場場短兵相接、你死我活的激戰。這更是一場場周而複始、無休無止的拉鋸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中國大地(包括管轄海域)上的一切礦產權屬於國有,國營、集體、個人的開采權,必須經縣級以上的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批準並頒發采礦許可證,才能從事在所指定的地點進行有計劃的開采,除此,任何單位和政府其他職能部門無權發放采礦許可證。可是,中國的問題太多,法律往往在這些問題麵前顯得無能為力!
一位西方哲人曾以棉絮和榔頭來比喻我國的現狀與法律的關係。榔頭,從來是堅硬和牢固的,可當它碰在棉絮上時,所有的堅硬與牢固將一絲半毫都不複存在。然而,筆者以為,這尚不是中國法律最可悲的命運,真正可悲的是中國的法律本身就並不具有高於一切的屬性。它在許多時候可以發出“咚咚”作響的清脆回聲,又在許多時候反被更為堅硬與牢固的牆壁給迎頭痛擊而彈了回來。反映在礦產資源開采權上的問題,頗能說明這一點。
某縣工業局的牌子白底黑宇,顯赫地掛在臨街的大門口。可是,在這偏遠的山區縣城,它的職能幾乎是徒有虛名。全縣大大小小隸屬它管轄的企業不足50個,而且還都是些生產老掉牙的拖拉機配件或家用煤爐等的小廠。工業局的編製也由35人壓縮到了21人。咋辦?要活路就得想辦法呀!所幸天無絕人之路,省地質隊在這個縣的幾座山上發現了錫礦。可是,國家還沒有來得及動手設計建設國營礦山的藍圖,本地的鄉村農民、商店職工、機關幹部甚至學校師生已上山搶礦了。“礦山開采是工業工作,應該屬於我們管呀!”工業局將報告送到縣政府,並且同時附了一份局在編人員的“救濟”報告。“總不能讓我們餓著肚皮吧!”縣裏一個紅頭文件,昔日無人問津的工業局頓時搖身一變,氣壯如牛:“上山采礦,必須到我局領取許可證!”頓時,工業局門庭若市,忙得不可開交。人員由21人再度上升到35個、42個,而且待遇翻了一倍。
工業局是這樣,商業局、財政局、稅務局、農業局、公安局……難道就不能這樣?你縣裏可以這樣,我鄉裏、村裏就不能嗎?於是,采礦證就像公園的門票,誰都可以“買賣”;於是,法律就像騰起的肥皂沫,永遠虛無縹緲……
我問執掌礦產開發權的礦管局。局長不敢大聲回答我,悄悄指著緊挨著他大門的稅務局,這樣說:“我是執法人,隻有我才有發放采礦證的權力。這一點沒錯。可他們自有辦法對付你。他們三天兩頭地找上門,告訴說你得交這個稅交那個稅,而且還要受罰多少多少萬,否則法庭上見。礦管局結果隻有讓步。於是,稅務局就提出允許他們在內部發一部分采礦許可證……事情就這樣簡單,在同一塊地盤上,我的法是順著別人劃的線在走……”
你不允許公安局發證?好吧,礦山的一切秩序,我們將概不負責。殺人放火,你礦管局管得了嗎?投降吧!好說,放權放權吧,其餘的我們全包!礦山秩序三天內解決!你不允許糧食局發證?沒關係。不過,這幾個月你們單位的口糧和食堂供應尚不能滿足,請自己想法解決。一天可以不吃,兩天可以嚼方便麵,可總不能十天八天就這樣熬著。投降吧!好說,明天我們就把你們的口糧送上。
於是——
OK,發!全國東西南北中,一張張漂亮的蓋著紅章的采礦許可證漫天飛舞。OK,發!一張5元,10元,100元,1,000元……你采礦賺錢,我發證賺錢,共同富裕,真正的共產主義!
結果是皆大歡喜。而礦產資源法呢,成了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