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1 / 3)

序言

《典型文案》是《典型文壇》的姊妹篇。

《典型文壇》出版後,相關寫作沒有結束,還在繼續。但是,內容和向度上有些變化。先前雖注意到不要寫成人物傳記,卻基本還是以人為中心,圍繞人物來寫。之後,考慮下一步工作時,覺得如果有所調整的話,應該把注意力從人移到“物”。

至於這個“物”確切指什麼,我也不能夠說得很確切。腦中所以閃出這個詞,是受戈德曼幾句話的啟發。他在評論羅伯-格裏耶時說:“他發現人的現實已不能再作為自發的、直接體驗到的現實存在於整體結構之中,隻有當人的現實表現在物的結構和屬性裏的時候才能被找到。”“當今世界好似一架擁有自動調節裝置的現代機器。在這個世界裏,無論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還是人與物之間的關係,都受到這種機械的、不可抗拒的必然性支配。”(《新小說與現實》)這些看法,其實源於馬克思的一個論斷:人“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

這個論斷,拒絕孤立地看待人、認識人,特別是不讚成強調人的主體性,而把每個人的存在,理解成各種社會關係作用的結果。如果自我是一種主觀因素,那麼,“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便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因素——戈德曼用自己的表述稱之為“物的結構和屬性”。

我覺得對1949年以後文學,也應重視“物的結構與屬性”。文學緊緊地與政治、意識形態捆綁,製度力量非常強大,個人微不足道,寫什麼和怎樣寫都是規定動作,取決於文藝政策和部署,大事小情幾乎皆非偶然、孤立,牽一發動全局,有複雜深刻的背景。戈德曼所謂“當今世界好似一架擁有自動調節裝置的現代機器”,非常適合描述前三十年的共和國文學。

以往對文藝和文藝史,都強調主體性,把作家藝術家的才能、性情、修養視為原動力,研究他們如何從事自我創造從而推動文藝發展與變化。但1949年以後,順著這種角度觀察,視線會受到阻礙,很難伸展下去。人不是決定者;一個人也好,一件事也好,經常處於“被決定”狀態——被預置的各種條件所決定。真正追索下去,在我們文藝中最終麵對的不是人而是物:體製、政策、形勢、運動,等等。過去,作家作品的成敗,一般從其自身找原因,而在當代,必須從社會總體找原因,其自身原因卻退居次要乃至微不足道。例如《我們夫婦之間》引起的後果與小說自身之間,實際上很不匹配,所以如此,隻能從文藝思想氛圍求到答案。劉紹棠從他的“成功”起本質上就不是個人之力,後來所謂“墮落”,更是一種“程序”運行的結果。《組織部新來的青年人》固然是不錯的小說,然而它的曆史重要性並非由此而來,而是由背後一係列事件造成。當代文學史充滿了這一類無法從文學自身求得解釋的事情。哈羅德·布魯姆影響很大的《西方正典》,是一部單純用作品聯綴起來的文學史;這樣的書,在古代文學範圍裏我們也可以寫,但若以當代文學為限,就肯定沒有辦法寫,因為當代文學史不是一部緣創作而延續的曆史,而是一部隨時被它外部的強大社會現實因素所牽製、影響和操縱的曆史。

由此想到,從事中國當代文學研究,固然不妨像通常一樣,以作家作品為目標,可是如果希望真正搞懂這段曆史,擁有關於它的正確知識,卻要從別的角度入手,在背景和總體關係方麵下功夫。自特殊性言,當代文學史不是作家史,不是作品史,是事件史、現象史和問題史。其次,跟普通情形下文學史訴諸“價值”的發現與鑒別不同,現階段當代文學史研究工作,我以為重心要放在“關係”的發微、辨析和闡釋上。關於當代文學的藝術成就高低,時間本來將自然澄清,現在卻已打得不可開交。這樣急於作價值判斷,恰好顯示當代文學史研究一直沒有理順關係——對任何一個事物,都應循先認識後評價的順序,我們又如何能夠在還沒有摸透這段曆史、擁有正確知識之前,就談論它的“好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