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2 / 3)

所以我有兩個主張:第一,評價不重要,呈現很重要。第二,要就當代文學史上出現過的事件、現象和問題,逐一專審專論,搞清基本事實。說來令人不安,“共和國文學”到現在已過六十年,對上述意識與做法,研究者仍未取得共識。或許,這跟當代文學始終處於“正在進行時”不無關係,但一晃六十年過去了,以時長來說當代文學史已兩倍於現代文學史,對比一下彼此基礎研究上的厚薄,我們理應汗顏。所以當代文學研究界,亟待轉變意識,起碼有部分學者從“前沿”狀態抽身退卻,不參與各種時論爭訐,專心做當代文學史的案頭工作。

這種工作,我稱之為給當代文學史做“文案”。《典型文壇》與《典型文案》,一字之差,就差在這裏。寫《典型文壇》,起因還是在人,覺得當代文學史上存在一些集中反映了當時文學境狀的典型人物,值得認識和探索。後來,寫著寫著,發現“人”其實並不關鍵,關鍵是“物的結構與屬性”。於是人的麵容開始模糊,凸顯在眼前的,是樁樁件件交織著錯綜關係的文學史案例。分析它們,品味它們的諸多細節,成了我主要的工作內容。

閱讀明代文史,是我長年的個人興趣,黃宗羲《明儒學案》也在其中。明得宋儒之傳,理學名家,英賢輩出,各有發揮開辟,但正如馮全垓所言:“其辨析較宋儒為更精,而流弊亦較宋儒為更甚。”愈到後來,愈是學不一途、矯誣虛辯、紛然聚訟,有明一代思想學術被攪得如同一鍋粥,令人暈頭轉向。就是當此淆亂局麵,黃宗羲寫出《明儒學案》,莫晉評之曰:“言行並載,支派各分,擇精語詳,鉤玄提要,一代學術源流,了如指掌。”

《明儒學案》的工作,我以為也無非是給明代思想學術做“文案”,其方法按黃宗羲自己所說:“分其宗旨,別其源流……聽學者從而自擇”,把材料理清楚,誰說過什麼、怎樣去做,原原本本呈現在錄,再放到曆史源流中考其上下文和來龍去脈……至於是非、曲直、長短則並不理論,“聽學者從而自擇”——這種解決,是知識上的解決;先解決有關明代思想學術的知識問題,然後再談其他。這個方法和態度,很有必要為目前當代文學史研究借鑒。我情知功力不逮,《典型文案》大抵做得不精,但哪怕能夠充當一塊歪歪扭扭的墊腳石,也是好的。

這本書,主要是作為六十年當代文學的一份“檔案”來做的,無論人、事、史,考辨梳攏,抉微索隱,陳其概要,各篇基本如此。不過具體寫作過程中,出於題材本身的誘惑,可能稍稍流露出些許“把玩”的意態,有幾篇例如《迷案辨蹤》、《屈服》、《獨一無二的劇本》等,特別突出。所謂的“把玩”,絲毫不是不莊重,隻是更感覺到思維或智力的挑戰,以至於對所述事情的辨析有點耽迷其中。就此而言,“典型文案”的“案”字,也不無懸疑、斷案的意味。

本人愛讀探案推理小說,愛看展現法庭質證場麵的影片,而近幾個月唯一守時收看的電視節目,是位於歌華有線第145頻道的上海法治天地頻道“刑偵檔案”欄目。這是一部美國警方破案(偶有英國案件)係列專題片,重心不在犯罪內容,而在案件如何得破。裏麵相當多案子,嫌疑人早早鎖定,至少辦案人員已經心裏有數,卻經過了幾年乃至十幾年才最終告破,原因隻是證據不明。這當中,不必說顯示了嚴格的法製精神。好些案子以我們在中國的經驗來推測都可立即“搞掂”,因為嫌疑人目標相當清楚,隻須以一紙逮捕令將其鎖至警局,挖出口供結案即可。但在美國,嫌疑人沒有義務迎合警方,他可以裝聾作啞,也可以拒絕做測謊試驗,總之,如果你不掌握確鑿證據,就隻好明知誰是做案人也對他幹瞪眼。而何為“確鑿證據”?那不是起訴方自己覺得滿意可靠,關鍵要能說服陪審團,使陪審團多數成員相信此人無可辯駁地觸犯某項法律。因此,不僅每條證據必須清晰、經得住質詢,而且證據之間要充分具有邏輯性和一致性。在這種標準和要求下發展起來美國司法鑒定學,令人歎為觀止,不光有一般知道的指紋專家、遺傳專家,還有織物專家、輪胎專家、筆跡專家、牙科專家、槍械專家、計算機專家、植物專家、藥物專家、腳印專家、骨骼專家、心理專家、食物專家……以及五花八門、超乎想象的專業檢測設備、手段和技術。每項證據,都來自頂級的科學分析,萬無一失,哪怕是一根人或動物的毛發、一小塊塑料垃圾袋殘片、人體上一處咬痕、血液噴濺情況……都作為完美證據令元凶在劫難逃,而根本無須其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