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平疆(下)(1 / 2)

新疆位居東西交通孔道,曆史上十分頻繁的民族遷徙和交往,導致了新疆古代居民錯綜複雜的種係族屬和民族關係。曆代屯墾,遷徙了大批漢人,並逐漸形成了漢人占多數,維族居其次,其它民族共同生活的局麵。在二三十年代,所謂“jiangdu”勢力還遠遠未如後來所表現出來的那樣狂熱。在張漢卿看來,“jiangdu”的基礎是舊中國殘酷的民族壓迫和階級壓迫,要想在根本上消除了“jiangdu”的土壤,必須消除民族壓迫和階級壓迫。

還在打下甘肅時張漢卿就指出:“要徹底解決民族問題,完全孤立民族反動派,沒有大批少數民族出身的人民黨幹部,是不可能的”。同樣地,“解決新疆問題的關鍵是我黨和維族的緊密合作”。1920年1月下旬,經人民黨西北局批準,首先吸收了15名少數民族人民黨員。這15名黨員,包括7個民族,其中維吾爾族8名。為了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張漢卿當時要求青海、甘肅、新疆、寧夏各省人民黨省委及一切有少數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應開辦少數民族幹部訓練班,並要求新疆在3年內要培養出1萬名左右懂得政策又能聯係群眾的忠實於人民利益的民族幹部。

新疆80%的土地掌握在不到5%的地主手裏,90%以上的農民都是地主的奴隸,當牛做馬,兩頭不見太陽下地幹活,一年下來還吃不飽肚子。為了顛覆這種剝削,贏得人心,首先在建設兵團的三個地區開展土地改革。同東北的一樣,這場改革打倒了千百年來壓在各族人民頭上的地主階級,徹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製,使65萬農民,分得137萬多畝土地,使各族農民不僅擺脫了漢族反動統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而且結束了本民族內部的以地主階級為代表的封建勢力的壓迫和剝削,真正在政治上、經濟上得到了翻身,也使得人民黨在新疆至少在兵團所在地域得到底層的支持。

同期,新疆結合本地實際,在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中開展了宗教製度的民主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廢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權,如廢除伊斯蘭教門宦製度中的“放口喚和教主繼承製”等,廢除寺廟私設法庭、監獄和刑罰,幹涉民事訴訟,擅自委派部落頭人、阿訇,私藏武器,幹涉婚姻自由,壓迫歧視婦女以及幹涉文化教育,強迫少年兒童到寺院學經,當喇嘛等;二是廢除寺院的土地、森林、牲畜等封建生產資料私有製和高利貸、無償勞役等剝削製度;三是廢除寺廟強迫性的宗教經濟負擔製度,禁止敲詐勒索群眾的財務;四是廢除寺廟的封建管理製度,包括管家製度、等級製度、打罰製度和大小寺院的隸屬關係等,實行民主管理製度;五是肅清了宗教界內披著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鞏固了人民政權,安定了社會秩序,使信教群眾能夠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

通過對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的宗教製度的民主改革,使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擺脫了剝削階級和反對分子對宗教的控製和利用,革除了長期以來對廣大信教群眾的宗教剝削和壓迫製度,與此同時,還改變了長期以來宗教與民族,宗教信仰與宗教製度,宗教與生活習慣,宗教與行政,宗教與教育不分以及宗教幹預國家法律和司法的現象。

考慮到人民黨立足未穩,當時在進行社會改革時采取了穩重和謹慎的步驟,充分考慮了新疆民族和宗教的特點。“在新疆實行社會改革,應充分地估計到民族和宗教的特點,有意識地在民族和宗教問題上作一些讓步,以換取整個社會改革的勝利,是完全必要的。”民族區域自治、宗教信仰自由等被確定為政府在牧區現行政策宣傳的重點。這些政策團結了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但是這種讓步不是無原則的退讓,張漢卿可不願意出現像穿越前所見到的“少數民族特別”的情況。想起前不久發生的新疆騷亂,那種明目張膽的燒殺打砸搶,是任何一個法製國家都不允許的。這種土壤,應該就是政策的失誤----政府可以對少數民族以政策的優惠,但應以不會放鬆法律上的要求為前提。連古代都講“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咧。

張漢卿當然不是一個大漢族主義者,他認為既然各民族在憲法上的權利是相等的,那麼其違法的懲處力度應該也是相同的。否則,違法者受到輕恕,更加有峙無恐;受害者心有餘悸,後來愈加忍讓,更讓其囂張。其嚴重違法的結果是“不得不抓時擔心少數民族認為是民族歧視借此掀起對中央的不滿搞分裂;不抓時漢族人民認為是政府軟弱有法不依而對政府心生怨言”,可謂雙方不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