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 領事裁判權(2 / 3)

正史上領事裁判權製度於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廢除,原因是明治維新後日本的強大。其後土耳其於1923年、暹羅(今泰國)於1927年、波斯於1928年、埃及於1937年,中國經兩次世界大戰,先後予以廢除(1943年5月20日,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取消了美、英兩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及有關特權。此時至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整整一百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一與國家主權原則根本不兼容的特權製度才得已在全世界廢除。

中國大規模的反帝愛國運動“五卅運動”令舉世震驚,也給國人以警醒:帝國主義真的視中國如無物;然而在中國人民黨帶領下的中國人民團結起來的力量即使是號稱“日不落帝國”的英國也不敢小覷的。

借著這股東風的收租行動進展順利,繼漢口、九江等英租界陸續被收回,張漢卿更代表人民黨和政府、響應工人階級的強烈呼聲,提出了取消帝國主義國家所謂對華“領事裁判權”的正義要求。因為中國的統一趨勢不可避免,特別是列強均已承認了中華民國的合法政治地位後,領事裁判權這一典型有悖於主權完整的特權製度在中國已有些不宜。在已經被各大國陸續承認的中國,外國人在其間享有領事裁判權,對國家是一種侮辱。另外,連亞洲泰國這種小國都能做到,為什麼已經強大的中國反而要受到這種羞辱?

但是以中國的國力,貿然提出這樣的要求即使張漢卿這樣的熱血青年也覺得有些困難,正史上民國政府為此也作了不少努力,但均無成效。

曾經的1919年在中國作為戰勝國代表參加巴黎和會時候時所發表的說帖《中國希望條件》中提出的舍棄勢力範圍、撤退外國軍隊、裁撤外國郵局及有線無線電報機關、裁撤領事裁判權、歸還租借地、歸還租界、關稅自主權等各項要求。巴黎和會議長、法國總理克雷孟索受和會所托,於1919年5月14日致電中國外長陸宗祥,對於中國所提各項要求“充其量承認此問題之重要,但不能認為在平和會議權限以內。請俟外國聯合會行政部能行使職權時,請其注意”。這是中國在國際上第一次提出裁撤領事裁判權以及其它侵略權益,但迅即遭遇失敗。

在此後,著名的法學家江庸撰為太平洋會議(華盛頓會議)後援同誌會起草的宣言《撤廢領事裁判權問題》(1921年)也認為:“以曆史上及事實上之關係”,無條件撤廢領事裁判權“不易達到”。他主張,如果這種情況不幸發生,則應該采取“漸進主義”,則“無妨附以相當之條件”撤廢;一旦這些條件達成,各國就必須撤廢領事裁判權(後來的事實證明了作者的預見)。作者還指出,“司法改良之事為全國四萬萬人民生命財產所關。雖無外界之刺激,亦當毅然行之,不遺餘力。”作者還告誡國人:即使收回領事裁判權,其實效亦不要太樂觀。因為租界仍在,中國之走向全麵獨立仍有待時日。江庸撰對當時的國際情勢也很了解,所以雖然隻是一本小冊子,但頗多真知灼見,值得注意。

正史上華盛頓會議之後由中國政府編印出版內部發行的文件《關於在華治外法權之華盛頓會議議事錄暨議決案》(1921年)提到各國對於取消領事裁判權的進程:與會各國“允助中國政府,以便實行其所表示改良司法製度、期等於泰西各國之誌願,並宣言:一俟中國法律地位及施行該項法律之辦法並他項事宜皆能滿意時,即預備放棄其治外法權”。也是在這次會議上,決定會後由各國派員成立中國法權調查委員會,前往中國進行調查和指導。但該委員會直到1926年才成立前往中國。

但是領事裁判權不是不可以取消的,日本就在甲午之戰後取消了全部外國特權。對於中國可以效仿的就是,中國需要一場勝利的戰爭來體現中國的力量,曆史上中國的解放戰爭後這些特權就如同肥皂泡沫一樣在陽光下閃耀出萬般色彩後訇然破裂。

現在,張漢卿要提前完成這種事關中國人民尊嚴的變革。

這一前提,就是要用中國司法公審麥高雲和愛伏生。

不列顛帝國是瘦死的駱駝比馬大,如果任由中國政府審判此二人,則無疑顏麵盡失;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如果這一作法變成現實,“領事裁判權”就無疾而終,在中國算是事實上消失了。

“號外,號外,上海高等法院要在上海灘公審英國人!”、“以此為契機,中國政府要收回列強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滿大街的報童揮舞著緊急加印的報紙讓這個消息風一樣傳遞到埠內灘外、大江南北黃河上下,也迅速成為歐美政要們研判中國未來局勢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