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問“五卅慘案”的主使者,被上海人民政府及人民軍逮捕的英租界總巡麥高雲、捕頭愛伏生,大起波折。英國政府以所謂“領事裁判權”為由,要求民國政府交出兩人,改由英國人審判。英國駐上海總領事史密斯甚至囂張地說“租界內中國人無權審問外國人,這是傳統”!
所謂“領事裁判權”,即是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製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
最初,在十字軍東侵(11~13世紀)以後,西方國家開始在東方國家推行這種製度。當時在東方國家定居的歐洲國家商人,在他們自己中間推選出領事,處理本國商人彼此間的爭議。隨著曆史的發展,西方國家領事權力更加擴大,到19世紀,通過不平等條約,它們把領事裁判權製度強加於亞非國家----中國、日本、暹羅(泰國)、波斯、埃及等,使這些國家的領土主權受到嚴重損害。
中國近代史上,取消領事裁判權始終寫在愛國、救國鬥爭的追求中。領事裁判權是帝國主義列強強加給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一種特權製度。按照這項不平等的製度,殖民國家的僑民可以不受居留國法律管轄,為列強任意壓迫和奴役殖民地、半殖民地所國家的人民大開方便之門,他們可以胡作非為而不必承擔責任。具體表現為:僑民在居留國犯罪,或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時,隻由其本國在居留國的領事或法庭依照其本國法律審理,而居留國卻不能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受西方國家強加的領事裁判權製度之害曆時最久、影響最深的國家是中國。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規定可以說是領事裁判權製度在中國的開端。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中美人民間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義辦理,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1844年中法條約、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條約以及1858年中俄條約均有類似規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除規定被告主義原則以外,還規定了“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的“會審”製度。1876年中英《煙台條約》則又規定了原告人的本國官員可以“赴承審官員處觀審”,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細辯論”的“觀審”製度。其它的有中法《黃埔條約》、1851年沙俄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1900年沙俄炮製的《俄國政府監理滿洲之原則》等一係列不平等條約當中,都有列強在中國攫取領事裁判權的條款。
除上述條約以外,許多西方國家援引最惠國條款,也取得了在華的領事裁判權。曾經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有20餘國,即英、法、美、俄、德、日、奧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外國在華享有的這種域外的管轄權,不僅由在中國的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還由專門設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成立駐華法院,在美國司法係統中其地位與聯邦區法院相等。英國根據1925年樞密院令,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並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一省級法庭,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為實現上述“觀審”和“會審”的辦法,又建立了會審公廨製度(見會審公堂)。而且,原來是相互的觀審變成了隻許外國領事到中國官署觀看外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而不許中國官員到領事法庭觀看中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會審也大大超出了原來條約的規定。外國領事不但幹預中外交涉的訴訟案件,而且還篡奪了租界內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成立會審公廨的目的是要作為裁判所審核工部局的活動。工部局擁有實權,在很大程度上獨立行事,它由五名英國人、兩名美國人和兩名日本人組成。工部局沒有中國代表,盡管在1925年中國人占租界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七之多。公共租界的這些管理規定是在1854年的“土地章程”中正式形成的,在1869年和1898年經過重大修改,它們成立了工部局和會審公廨。會審公廨由英國、美國、法國、日本、巴西、丹麥,意大利、墨西哥、荷蘭、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西班牙等國的外交代表組成。德國和俄國的代表也曾參加過會審公廨,但是由於爆發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德俄兩國僑民喪失了治外法權,因此兩國的外交代表不再參加會審公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