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平行進口與商標侵權 第二節歐美有關平行進口的立法與實踐
一、歐盟的立法與實踐
在一號指令和《共同體商標條例》出台之前,歐共體沒有統一的商標立法。但當時的共同體法院還是處理了涉及平行進口的若幹案件。在1974年的Centrafarm訴Winthrop案(c-16/74)中,法院根據《羅馬條約》第30條和第36條,確立了共同體範圍內的商標權利窮竭原則;1975年的EMI訴CBS案(c-96/75)中,法院認為商標權人有權阻止第三人從共同體以外的國家進口帶有相同商標的商品,並認為此舉不會妨害成員國間商品的自由流通,也不違背《羅馬條約》第30條;1982年的Polydor訴Harle-quin案(c-270/80)再次表明了共同體法院允許成員國禁止來自共同以外的平行進口的立場,但同時指出禁止此種平行進口並非成員國的強製性義務。上述三個判例雖然都體現了商標權的共同體內窮竭原則,但這並不意味著共同體法院采取了支持共同體內窮竭而反對國際窮竭的立場。法院隻是認為在沒有統一立法的情況下,這是一個應由各國自行決定的問題,隻要各國的做法不違反《羅馬條約》相關規定,不妨礙商品或服務在共同體內的自由流通。事實上,當時歐共體各成員國在商標權利窮竭範圍上也存在不同做法。
1988年2月一號指令頒布後,商標權利窮竭問題首次在成文法上得到明確反映。一號指令第7條規定:
"l在商標所有人或經其同意將貼附有其商標的商品投放共同體市場後,商標不應賦予其所有人以禁止他人在該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權利。
"2.如果商標所有人有合法的理由反對該商品的進一步商業流通,尤其是在投放市場後該商品狀況已被改變或損壞時,前款規定不應適用。"
在一號指令的起草過程中,商標權窮竭範圍問題曾引起爭論。草案中曾采納國際窮竭原則,但遭到產業界和部分成員國的反對,修改後的草案隻規定了歐共體內窮竭,而對是否允許或承認國際窮竭未置一詞,實際上回避了這一問題。但一號指令頒布後,是否允許國際窮竭卻在成員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引發廣泛的爭論。一些成員認為,一號指令隻是協調成員國商標立法的最低標準,既然其未對國際窮竭作出規定,就應認為國際窮竭未被禁止,各成員國可自行決定是否采取國際窮竭原則。另一些成員國則認為,一號指令已明確規定了共同體內窮竭,按照所謂"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規則,應理解為禁止成員國采用國際窮竭原則。
1998年,奧地利最高法院將Silhouette案提交歐洲法院請求臨時裁定,從而使歐洲法院有機會就一號指令所采納的商標權窮竭範圍這一歧見紛呈的問題作出定論。該案涉及從歐共體外的平行進口。在審理過程中,總檢察長及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奧地利及歐洲委員會均反對適用商標權國際窮竭原則,主要理由包括:第一,一號指令第7條第1款已明確規定了共同體內窮竭。第二,商標權利窮竭是商標法的重要內容,成員國應按一號指令的規定采取一致行動,而不應允許各成員有不同規定。第三,如果共同體采取國際窮竭原則而其貿易夥伴采取國內窮竭原則,將會對共同體當事人不利。而瑞士及一些學者則主張采取國際窮竭原則,主要理由包括:第一,一號指令並未禁止成員國采用國際窮竭原則。從立法曆史來看,一號指令草案中曾規定了國際窮竭原則,由於未能達成一致,後來隻對國內窮竭作了規定。因此是否采取國際窮竭原則,一號指令實際上是允許成員國自行決定的。第二,采用國際窮竭原則有利於促進競爭,降低商品價格,從而使消費者受益;而反對國際窮竭原則可能助長商標權人人為地分割市場,限製競爭,抬高價格,從而損害消費利益。第三,排斥國際窮竭原則將會使共同體市場與國際市場相隔離,使得在共同體內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目標無法實現。
歐洲法院在1998年的判決中指出,"以國內法規定在歐洲經濟區市場外,由商標權人或經過其同意以其商標將商品投入歐洲經濟區市場外而導致商標權利窮竭違反了一號指令第7條第1款",由此給長期以來在一號指令有關商標權權利窮竭範圍規定的解釋上的爭論畫上了句號。歐洲法院認為,一號指令雖然不要求成員國的商標法在現階段在所有內容上全部協調,但有關商標權實體的、重要的規定,包括平行進口規則在內,應完全協調,以確保經過注冊的商標在各國法律體係下獲得同等的保護。
但從歐洲法院的判詞中可以看出,歐洲法院並非不承認商標權可能發生國際窮竭,換句話說,該案並不表明歐洲法院讚成國內(區域內)窮竭而反對國際窮竭。法院隻是認為,成員國不能"以國內法規定"國際窮竭,是否采用國際窮竭原則,應由共同體立法者決定而不是由各成員國各行其是。它認為一號指令第7條第1款沒有賦予成員國在這一問題上自行其是的權利。這一立場是可以理解的。隨著共同體市場的一體化,一個成員國采取國際窮竭原則可能意味著強迫其他有不同立法的成員國接受這一原則。
Silhouette案隻是明確了對一號指令現行條款的解釋,卻並沒有平息歐盟範圍內有關商標權利窮竭範圍問題本身的爭論。事實上,由於與商標權利窮竭範圍有關的平行進口案在成員國法院和歐洲法院層出不窮,有關權利窮竭範圍的爭論從來就沒有停止過。這一問題也在多個不同的官方場合被正式提出來加以討論,但迄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見。主張國際窮竭者認為,一號指令的現行規定嚴重阻礙了平行進口貿易,人為造成了歐盟市場內消費品的高價格;支持現行體製者則認為這一體製有助於鼓勵創新和提高商品質量,因而是必需的。為了預測改變現行體製可能帶來的經濟後果,共同體執行委員會委托英國倫敦的NERA( National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作了一個題為"商標權利窮竭體製選擇的經濟後果"的專題研究。1999年提交的研究報告對改變現行體製的可能的正麵和負麵效果作了詳盡的比較。但對於是否改變及如何改變現行體製,歐盟尚未形成最後的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