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你是沒有什麼道理可講了。”張靜無奈地搖頭,從包裏找出了一張文件,遞到了魏天明的麵前,“魏天明,現在你因涉嫌詐騙罪,侮辱屍體罪,檢察院已經批準了對你的逮捕,請你配合我們的調查。”
L省S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7)S中刑一重字第0005號
公訴機關L省S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保全,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漢族,捕前住L省S市。因本案於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S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簡明,係S市傑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羅傑,係S市傑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L省S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於2007年1月23日以S檢刑訴(2007)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號刑事判決。李保全提出上訴,L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L省S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敏、王鴻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保全及其辯護人簡明、羅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經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的客觀方麵,如犯罪行為、手段、工具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本案尚存在一些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點。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能成立。
根據現有證據,被害人死亡後果無法認定係李保全所為,被害人祖父魏天明有重大作案嫌疑,公訴人可另案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李保全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L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麵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 李麗梅
審判員 李欣
審判員 趙濟偉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潘妍
五一長假剛過,遲來的無罪判決書就送到了律所。
拿著這份判決書,老羅竟激動地留下了淚水:“看到了嗎?老簡,我們贏了,一隻腳都踏進鬼門關的人,就這麼硬生生被我們拉回來了。”
“也不是第一次了,用不著這麼興奮吧?”我平靜地笑了笑。
“你不懂。”老羅一把拉起我,“走,跟哥收代理費去。從今天起,我也能光明正大地跟人說我是羅傑,而不是老羅家那小子了。”
“跟你是沒有什麼道理可講了。”張靜無奈地搖頭,從包裏找出了一張文件,遞到了魏天明的麵前,“魏天明,現在你因涉嫌詐騙罪,侮辱屍體罪,檢察院已經批準了對你的逮捕,請你配合我們的調查。”
L省S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7)S中刑一重字第0005號
公訴機關L省S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保全,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漢族,捕前住L省S市。因本案於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S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簡明,係S市傑明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