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2 / 3)

辯護人羅傑,係S市傑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L省S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於2007年1月23日以S檢刑訴(2007)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號刑事判決。李保全提出上訴,L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L省S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敏、王鴻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保全及其辯護人簡明、羅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經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的客觀方麵,如犯罪行為、手段、工具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本案尚存在一些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點。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能成立。

根據現有證據,被害人死亡後果無法認定係李保全所為,被害人祖父魏天明有重大作案嫌疑,公訴人可另案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李保全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L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麵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 李麗梅

審判員 李欣

審判員 趙濟偉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潘妍

五一長假剛過,遲來的無罪判決書就送到了律所。

拿著這份判決書,老羅竟激動地留下了淚水:“看到了嗎?老簡,我們贏了,一隻腳都踏進鬼門關的人,就這麼硬生生被我們拉回來了。”

“也不是第一次了,用不著這麼興奮吧?”我平靜地笑了笑。

“你不懂。”老羅一把拉起我,“走,跟哥收代理費去。從今天起,我也能光明正大地跟人說我是羅傑,而不是老羅家那小子了。”

他不由分說地把我塞進了車裏,一踩油門,風馳電掣般向開發公司的大廈駛去。

然而,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當我們把車在停車場停好的時候,一股淒涼蕭瑟的氣氛就不由分說地包圍了我們。

開發公司早已人去樓空,玻璃門上被人貼上了討債的大字報。

“騙子!”“還我血汗錢!”“還我公道!”“欺詐銷售!”“害人害己!”

看著這些噴在牆上的字,老羅先是愕然,繼而失笑:“至於嗎?就一套房子,犯得上用這招躲債嗎?”

“王明,你他媽給老子出來!”老羅吼了一嗓子,幾步走到門前,抬腳踹到了玻璃門上,“砰”的一聲,玻璃門晃了晃。

“王明,是個爺們兒你就出來給我說清楚,老子不差你這套房,但他媽的事兒你得給我說明白。”老羅撿起一塊石頭,用力砸了上去,“嘩啦”一聲,玻璃碎了一地。

老羅抬腳就要往裏走,我連忙拉住了他。

“算了,老羅。”

“算了?”

老羅猛地回頭,我這才發現,他雙眼血紅,整張臉都扭曲著:“你知不知道這事對我意味著什麼?這是我的希望啊,王八蛋就這麼毀了我!”

他聲嘶力竭地吼道,嗓子都喊破了音,整張臉漲得通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