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甲法

宋神宗、王安石在“強兵”的工作中,改革了兵製,裁減50歲以上的老弱士兵,精選部隊。經過減並之後,全國兵額下降到不及80萬,減了三分之一,“不惟勝敵,兼可省財”。兵製改革中,北宋政府還在各地區設置將領,負責教練軍隊。保甲法就是在整頓軍隊的同時,規定鄉村民戶以10戶組成一保,50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由地主分子充當保長、大保長和都保證。主客戶有兩丁以上的,都要抽一人為保丁,在農閑時進行軍事訓練。保丁平時負擔巡邏、放哨,遇有“盜賊”,報大保長追捕。如果保內發現“強盜”,知情不報,同保人都要連坐治罪。保甲法維護地主階級統治,防止農民反抗的目的,那是很明顯的。

以上是王安石新法的主要內容。它在一定程度上限製甚至打擊了大官僚貴族、大商人對人民的瘋狂掠奪,在地主階級內部進行財力的再調整,“損有餘以補不足”,力求“民不加賦而國足用”。正因為限製了大官僚貴族的經濟特權,新法遭到守舊勢力的猛烈反撲和圍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