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後,為了強化封建專製主義,加強中央集權,對中央和地方的封建官僚機構,進行了一係列的改革。
在中央,明初設中書省,置丞相,統率百官,總理政務。大都督府管軍事,都察院與大理寺掌糾察、刑法。1380年(洪武十三年),朱元璋殺掉丞相胡惟庸之後,即廢除中書省,不再置丞相,而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別整理全國政務曠軍事上,分都督府為五,管理衛所,負責軍隊的訓練與管理。有戰事則由兵部征調,派將軍統領出征;事成後則上所佩將印於朝,而官軍則各散歸本衛。司法上,由都察院司糾劾,刑部掌刑獄,大理寺主審查。有大獄則由三法司共同審處。這樣,朝廷的行政、軍事與司法人權被分割而隸屬於幾個獨立的機關分掌,以互相牽製,防止專權。這些機構的官員都直接向皇帝負責,重大事件,必須報請皇帝批準才能實行。
事權過分地集中於皇帝個人身上,必然使他窮於應付,而需要有人協助。1402年(建文四年),朱棣奪得皇位後,特命翰林侍讀解縉、編修黃淮、侍讀胡廣、修撰楊榮、編修楊士奇、檢討金幼孜、胡儼等7人入值文淵閣,參與機務,稱之為“內閣”。但他們官品不高,隻是皇帝的顧問。內閣也不置官屬,不能管轄諸司;諸司奏事也不向他們通知。仁宗繼位,因閣臣楊士奇、楊榮是東宮的舊臣,便升楊士奇為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楊榮為太常卿兼謹身殿大學士。他們不久都升任尚書。從此閣臣或加太師太保、尚書、侍郎仍兼學士、大學士銜,內閣職權漸重。英宗9歲當皇帝,朝廷大政都得由閣臣事先代擬詔令旨意。從此,內閣大學士雖無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實。孝宗對閣臣更加尊重,在朝會時,也將閣臣的班位排在六部尚書之前。世宗信任嚴嵩,內閣大學士的權力與宰相完全相同。皇帝口述旨意,司禮監的秉筆太監用碟筆記錄(稱“批紅”),交給內閣,由內閣首席閣臣(稱“首輔”),依照“批紅”擬成詔諭(稱“票擬”),然後,再交皇帝批準頒布。所以首輔的權力又超過其他閣臣。因此,內閣閣臣中爭奪首輔權力的鬥爭經常發生。
在地方,1376年(洪武九年),廢除行中書省,把全國分為十三布政使司(俗稱省),設立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和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合稱“三司”,分理地方政務。布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下屬左、右參政等若幹人,執掌一省的行政事務,把朝廷的政令下達所屬府(州)縣。按察司設按察使一人,副使、僉事若幹人,掌一省的刑獄按察等事,凡有關官吏好壞,軍民利病,各種興革等,都可查問糾舉。但職權僅限於對布政司、府(州)縣的官吏“笞杖”以下的處罰,“徒、流”以上的處理,都必須交中央三法司審議。都指揮使司,是一省的軍事機構,設都指揮使等,管理本省的衛所。職權是訓練和管理地方衛所部隊,但沒有調遣權。平時,保衛地方政權,維護社會治安。遇有戰事,則聽從中央調動和指揮。
地方上布、按、都三司並立,分別掌管地方的行政、監察和軍事,互相製約,防止了地方專權的現象,達到了集權中央的目的。但也由此引起了三司相互掣肘、推諉,以致政權機器運轉不靈的弊端。明王朝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又設置了巡撫、總督。
巡撫之名起於洪武時期,1391年(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派遣太子朱標以巡撫之名視察陝西地方。1421年(永樂十九年),朱棣派遣大臣分巡天下,了解軍民疾苦。1430年(宣德五年),朱瞻基派遣禦史於謙等6人,分別以侍郎的官銜巡撫山西、河南等省。這時的巡撫,還屬臨時派遣,“事畢複命”。沒有固定的地區和任期,連家屬也不準攜帶。1453年(景泰四年),因巡撫與都察院派往地方的巡按禦史不相統屬,時有矛盾。於是,朝廷加巡撫以都禦史職銜。世宗嘉靖年間,又以巡撫兼提督軍務,任期往往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管轄地區一省至數省不等。於是巡撫儼然成為某一地區總攬行政、監察和軍事的地方長官。原來地方三司長官的職權日小,變成了巡撫的屬員。
總督的設置始於英宗正統時,以兵部尚書王驥總督軍務,征麓川。後來在兩廣及三邊等邊境地方為了加強對防禦和鎮壓的統一指揮,又設置總督或總製。巡撫以下、總兵,都聽其節製。總督由朝廷派重臣擔任,綜理一省或數省的軍政事務,而且逐漸成為地方的專設官員,地位又在巡撫之上。
明朝廢宰相而又增設內閣大臣,廢行省丞相而又置總督、巡撫。廢而複設,並且一直為清代所沿襲,說明當時的政權設置本身存在有這樣一種需要。但是在廢、置之間,已有崇、卑的差別。宰相是百官的首領,內閣是皇帝個人的助手;行省是中樞在地方的分司,總督、巡撫隻是受派遣的地方官長。因此,無論閣臣或總督、巡撫,都是明代高度專製主義中央集權體製的一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