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體製的改革(1 / 1)

1.管理體製的改革

管理體製改革的內容之一是行政區的重新規劃和殖民機構的重新調整。哈布斯堡王朝時的美洲殖民地分為新西班牙總督區和秘魯總督區。前者包括墨西哥及中美洲的一部分,後者囊括了除新西班牙總督區外所有中南美洲的西班牙殖民地。這種劃分是十分粗糙的。轄區過大不利於統一管理,也不利於抵禦日益增長的來自外部的威脅。1716年王室批準在新西班牙設立獨立於總督之外的都督府,轄地包括墨西哥北部諸省和加利福尼亞、新墨西哥、得克薩斯。首府先設在索諾拉,後改在奇瓦瓦。主要目的在於加強邊疆防衛,對付不斷增長的英、法、俄勢力的侵入。1717年新格拉納達都督府改為新格拉納達總督區,轄區包括今天的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委內瑞拉,首府設在聖塔菲。1739年8月,這一決定正式生效。1776年南部拉普拉塔總督區成立,轄地包括今天的玻利維亞、烏拉圭、巴拉圭、阿根廷等地。1778年又設立了智利都督區。新轄區的設立對保衛殖民地領土的完整、抵禦外來侵略者及加強殖民地內部的管理起了積極的作用。

在管理體製上,波旁王朝後的最大變化是根據法國的經驗在殖民地引進了監察官製度。哈布斯堡王朝時的官僚體製主要是總督製,但是由於買賣官職,地方土生白人的勢力日益強大,官僚機構不是王權的象征而成了土生白人控製的工具。同時,為了收回買官的花費,官吏們利用職權橫征暴斂、敲詐勒索,引起人民的強烈不滿。1764年監察官製首先試行於古巴,1782年開始在大陸推廣。首先在拉普拉塔區設立監察區8個,1784年秘魯都督府也仿照拉普拉塔區的做法進行了類似的改組,組成8個監察區。1787年新西班牙取消了200個郡,代之以12個監察區。1790年除部分邊境省份仍由軍事首腦管理外,大部分地區都實行了轄區製。根據1786年王室頒布的監察官細則,監察官的職能相當於省級行政長官,其權限包括維護社會治安、決定公共工程的興建及管理經濟、財政和防務。原來由檢審庭負責的稅收也歸監察官管理。監察官之下取消原來的郡守之職,改由監察官直接派遣代理機構處理市鎮事務。監察區製的建立削弱了總督和市議會的權力,各監察區內監察官成了至高無上的權威,地方事務包括最重要的征稅權在內也都由監察官的代理人負責。由於監察官都是由王室直接任命,繞過了總督,所以,王室對殖民地的控製大大加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