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財稅改革

財稅改革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改革舊的稅收體製,使財權與政權分離;二是廣開財源、增加新稅。以前殖民地的稅收是總督和檢審庭通過各級殖民官吏完成的。這種體製造成層層盤剝、任意截流,弊端極多。1776年卡洛斯三世頒布諭令,重建殖民地統計署。重建後的統計署成員由宗主國委派,全部是年輕的專職人員。統計署直屬宗主國財政部領導。這些措施使財政管理專業化,並從殖民地官吏的手中分離出來,有效地保障了宗主國的收入,但卻遭到總督們的反對,在卡洛斯三世派往殖民地的得力大臣加爾維斯死後,舊體製很快又恢複了。波旁王朝對殖民地的稅收大大增加了。如商業稅以前隻有大商人交,後來中小商人都要交納。特別是1769年實行煙草專營使王室大獲其利,僅新西班牙的煙稅每年就給宗主國帶來300萬比索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