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礦業改革

礦業是殖民地最重要的經濟部門。但是由於礦井年久失修、技術落後等原因,從17世紀中葉起礦業生產日益萎縮。為此,波旁王朝把振興礦業視為開發殖民地的首要內容。礦業改革的內容之一是降低采礦的重要物資水銀的價格。殖民地水銀的售價由1590年的每100公斤187比索降為1750年的82比索,1767年的62比索和1778年的41比索。1768年礦業稅由原來產量的1/5降為1/10。1783年頒布了新礦業法。新法使礦主得到了包括免稅進口所需機械和原料在內的各種特權。為了維護礦主利益、解決礦業糾紛,成立了直屬宗主國礦業署的礦業委員會和礦業法庭。此外,為促進礦業的發展還開辦了礦業銀行,成立了礦業學院,聘請了許多歐洲礦業專家前來執教或當顧問。

采取上述措施後,美洲殖民地的礦產量迅速回升。白銀的主要產地之一新西班牙,1741年至1760年平均年產白銀600萬公斤,1761年至1780年為733萬公斤,1781年至1800年達到1,125萬公斤。整個美洲的金銀出口量18世紀末為18世紀初的3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