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投資是一種常見的企業行為,通過了解短期投資的含義以及會計製度與稅法在短期投資的成本計量、投資損益確認上的差異,就能更好地取得最大的投資報酬率,以及盡可能減少物價波動帶來的風險和損失。
短期投資是指企業購入的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1年(含1年)的其他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屬於流動資產,應該具備兩個條件:
1.該投資必須隨時可以上市流通;
2.企業管理層有意在一個會計年度之內將其轉變為現金。
需要說明一點,對於有明確到期日的長期債權投資,即使剩餘期限已短於1年,也不得將其轉為短期投資,因為企業長期持有直到到期日這一投資目的並未改變。但由於這部分資產實質上已變為流動資產,故在編製資產負債表時,需在“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項下單獨列示。
短期投資審計是指對企業短期投資的取得、轉讓、實存以及收益情況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所進行的審計。
短期投資是種常見的企業行為,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的投資。短期投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取得最大的投資報酬率,以及盡可能減少物價波動帶來的風險和損失。會計製度與稅法在短期投資的成本計量、投資損益確認上有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首先,會計製度規定,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已計入應收項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外,應於實際收到時衝減投資的賬麵價值。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用何種核算方式,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需要說明的是,對於投資所得,如果投資方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除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其次,會計製度規定,短期投資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終了時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並將市價低於成本的金額計入短期投資的跌價準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除國家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
再次,會計製度規定,已確認跌價損失的短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複,應在原已確認的投資損失的金額內轉回,即增加會計利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製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因價值恢複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衝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即稅收上提取減值準備在轉回時,可作納稅調減處理。
最後,會計製度規定,短期投資在持有期間不確認投資收益。短期投資隻有在出售、轉讓等情形時才確認投資收益,並且處置投資時,投資的賬麵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稅法規定,短期投資在持有期間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作為股權投資所得;對短期投資在出售、轉讓時,作為處置收益,處置收益應為所獲得的處置收入與短期投資計稅成本(即短期投資的初始成本,包括買價及為取得短期投資發生的其他相關稅費)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