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租賃方式的相同之處在於設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是相分離的,分別屬於出租人和承租企業。租期屆滿,承租企業都可選擇設備的留購、退還或續租形式。
再次,我們來對租賃融資進行利弊分析:
1.租賃融資的有利之處:
(1)企業不必支付全部款項就可直接得到所需的設備,可立即產生經濟效益,還省卻了購置設備過程中極其複雜煩瑣的談判程序、時間、費用和精力;
(2)企業掌握了更方便靈活的主動權,可避免因向銀行借貸不得不承擔的各種附加條件和限製性條款,為企業留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和運營彈性;
(3)有利於改善企業的財務結構,增強了企業的借貸能力。因為設備是臨時租用的,並不增加企業的負債,可使企業資本結構更趨合理,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即增強了企業的借款能力;
(4)避免了設備因技術的更新換代而遭致的無形折舊損失。特別是計算機類產品、通訊類產品、生物醫藥類高科技產品的技術日新月異,企業將此類風險轉嫁給了出租方,而免受更新設備帶來的經濟損失;改善企業財務中的速動指標、現金流量表等數據;企業在得到設備時,無須一次性支付大量資金,可將資金用於更需要的方麵,如企業將該設備再轉手轉租,也可使資產轉化為現金;設備租金按財務規定可在企業稅後利潤中支付,有利於企業降低所得稅交納數額。
2.租賃融資的不利之處。
(1)設備租用費相對較高,如長時間租用,其總支付租金可能會超過設備購置成本;
(2)企業在使用過程中,即使發現設備的不合理處,也無權擅自對租賃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增減附加設備;
(3)較高的租金支付,也會給企業帶來財務負擔,尤其是租用設備未能產生預期效果時。設備一旦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遭到損壞,企業將要負賠償責任。租賃合同是不可撤銷合同,因此,企業作為承租方,不可因市場利率降低而在租期內提前歸還租金,終止合同。當然出租方也不能因市場利率提高或設備漲價而提高租金,企業也不能因自己有了新型設備而中途撤銷合同,退還設備。
對金融機構而言,有利之處在於開拓業務,是銀行信貸的延伸,能彌補銀行信貸業務的單一功能,有利於改善貸款結構;不利之處在於承租企業往往會拖欠租金,使租賃公司資金周轉發生困難,甚至會拖垮租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