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真飲食的界定(1 / 1)

(二)清真飲食的界定

在國際上,1996年,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共同舉辦的第24屆食品標簽法典委員會議通過了《清真術語使用指南草案》。草案中明確提出:清真食品意為被伊斯蘭法律許可並且不含有或沒有不符合伊斯蘭法律的物質組成;沒有被不符合伊斯蘭法律規定的用具或設施處理、加工、運輸和儲存過;在處理、加工、運輸和儲存過程中,沒有接觸過不滿足以上條件的食品。

1997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所屬食品法典委員會議又通過了《“清真”用詞使用準則》,進一步明確地界定了清真飲食的含義。《準則》認為,清真食品是指伊斯蘭教法許可的食品,應符合下列條件:不能含有伊斯蘭教法中認為是不合法的任何成分;在製作、生產、加工、運輸、儲存等過程中不得使用任何違背伊斯蘭教法的設施和器具;在製作、生產、加工、運輸和儲存過程中不得與上述兩條規定的物品有任何直接接觸。該食品法典委員會除了對清真食品的定義作了上述規定外,還對哪些為不合法的作了補充說明。

在中國,對“清真食品”,盡管目前尚無一個統一的、權威的、高度概括的定義,但其內涵要求是十分明確的,一般都遵從兩個原則——符合伊斯蘭教義教規,符合信仰伊斯蘭教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清真飲食的禁忌原則,首先是宗教,其次才是民俗。基於這兩種原則,人們便把我國遵守這種飲食習慣的10個穆斯林少數民族稱作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民族,由此在我國就出現了反映特殊曆史文化內涵的“清真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