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製五刑,第一次被確定是在隋朝的《開皇律》中,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種基本的法定刑罰。
笞刑始於戰國時期,是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臀或腿的刑罰。笞刑分五等,一等十下,依次每加一等加十下,最高為五等五十下。五刑中最輕的刑罰便是這笞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
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一等六十下,依次每加一等便加十下,最高為五等一百下,比笞刑稍重。
徒刑,是一種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並強製其勞役的刑罰。徒刑最低一年,依次每加一等便加半年,最高為五等三年,是一種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懲罰勞動。
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製其戴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刑罰。流刑最低遷出二千裏,每加一等加五百裏,最高為三等三千裏。流刑是屬較重的刑罰,僅次於死刑。若婦女犯流罪,一般在原地服勞役三年。
死刑,是五刑中最重的刑罰,可分為斬、絞兩等。絞刑較輕於斬刑,可保全遺體。